河南郑州,小琳18岁时父母离婚,双方约定小琳由母亲抚养,父亲需要承担她的学费和每个月2000元的生活费。小琳大学毕业后又考取了研究生,可父亲支付了她一年的学费后,就不愿继续提供学费和生活费了,小琳一怒之下起诉父亲,要求他继续出钱。 据西安晚报12月4日报道,小琳家住郑州金水区,原本家庭还算幸福,可小琳18岁时家庭发生了变故。 原来,小琳的父母感情不睦已久,最终在她18岁高考后选择了离婚。 因为小琳是女孩,小琳的父母离婚时便决定小琳随母亲一起生活,父亲则需要支付她的学费,每个月再支付2000元的生活费。 不久,小琳拿到了大学通知书,大学期间父亲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每年按时给她交学费,每个月2000的生活费也从来没有少过。 2024年,23岁的小琳大学毕业后,又考上了研究生。 可小琳的父亲支付了她第一年的研究生学费后,就对小琳说,他年纪大了挣钱不容易,以后的学费和生活费就不再承担了。 小琳顿时急了,要求父亲继续承担自己读研的一切费用。 可父亲说,父母只对18周岁以下的子女有抚养义务,小琳已经23周岁了,早就是能够独立生存的成年人了。 而且,读研又不是法定的义务教育,自己把小琳供到大学毕业,又给她交了一年的研究生学费,已经算对得起她了。自己年纪这么大了,小琳也应该体谅体谅自己。 可是小琳并不理解,她认为,既然父母离婚时约定了父亲要承担自己上学的学费和生活费,现在就要按照约定继续履行。 小琳觉得父亲不爱自己,违反了离婚约定,父亲认为女儿不体谅心疼自己,父女两个多次沟通,到最后几乎反目成仇。 于是,小琳一气之下起诉父亲,要求他继续承担自己读研的学费并继续履行每月2000元的生活费,直到自己研究生毕业。 有人说,小琳的父母离婚时,父亲既然答应了供小琳上学,就应该履行约定,现在不给学费和生活费,属于违约,小琳有权要求父亲继续履行约定。 也有人说,小琳已经20多岁了,勤工俭学也能把学读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到18岁就结束了,小琳因为这个起诉亲生父亲实在不应该。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小琳的父亲是否应该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中的约定? 1、小琳父母离婚时,约定小琳随母亲一起生活,父亲承担学费和生活费,现在小琳父亲不愿意继续履行协议,是否属于违约?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基于自愿离婚的目的,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损害赔偿等事项协商一致的约定。 离婚协议的性质是一种混合合同,其中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小琳的父母离婚后,合同生效,双方应该按照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履行双方的义务。 小琳考上研究生后,父亲拒绝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原则上确实属于违约。 2、小琳父亲是否应该继续履行协议约定供小琳读研?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也就是说,对于能够独立生活的年满18周岁的子女,父母已经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了。 小琳好手好脚,属于能够独自生存的成年人。小琳年满18周岁后,父亲继续为她提供学费和生活费,已经不属于法定义务,而是基于亲子关系给予的道义和情感上的支持。 也就是说,虽然小琳父母的离婚协议约定了小琳父亲需要提供小琳的学费和生活费,但因法定责任和义务高于个人之间的约定和合同,小琳的父亲可以不再承担她的学费和生活费。 3、判决结果。 庭审时,小琳的父亲称,小琳此时已经年满24周岁,属于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人,而自己年纪越来越大,收入越来越低。 为了证明这一点,小琳父亲拿出了自己的收入证明,上面显示,小琳父亲如今的月收入只有4000余元,全额承担了小琳的学费和生活费后,自己生活都存在困难。 经审理认为,父母只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或者子女虽已成年,却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父母需要继续抚养,小琳并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 结合小琳父亲的收入能力,如果苛责他继续承担小琳的学费和生活费,于情于法都无依据。 最终,小琳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