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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男子在医院门口遇到曾在煤矿一起奋斗过的工友,工友父亲身患重病,家人决定

四川泸州,男子在医院门口遇到曾在煤矿一起奋斗过的工友,工友父亲身患重病,家人决定放弃治疗,想把老人送回家却迟迟打不到车。男子刚好家中有事,只能叫来表弟开车把工友一家送回家。原本是好心帮忙,不成想,表弟驾驶途中发生事故,导致老人死亡,交警认定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男子主动赔偿老人丧葬费和其他人员检查费5万多元,工友还不满意,又把男子和他表弟告上法庭,索要81万的巨额赔偿,法院这样处理。 2024年7月27日上午,侯某坐在某医院门口,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手里紧紧攥着父亲的出院手续,一脸茫然和无奈。 父亲侯某明身患重病,住院8天病情反复加重,心肺功能差还伴有多种基础病,医生建议转重症监护或上级医院治疗。 考虑到治愈的可能性较低,一家人也实在扛不住这高昂的治疗费用,侯某只能忍痛决定放弃治疗,想尽快把老人送回农村老家。 可眼看都快中午了,找车的事却屡屡碰壁,没有一辆车愿意送他们回去,侯某急得直跺脚。 就在这时,侯某看到一个熟悉的身影,他赶紧喊了声“易矿”,果然是多年前在煤矿一起打拼的老工友易某。 两人失散多年没联系,没想到会在这种场合重逢。 易某见侯某愁眉不展,赶忙上前询问,得知老工友的难处后,心里也跟着着急。 说来也巧,易某刚好在医院附近从事救护车运营业务,侯某之前也打过救护车的电话,只是没料到电话那头就是易某。 而且,易某的救护车全部出任务了,也没法承接侯某的业务。 得知是自己的老工友有困难,易某当即拍胸脯保证,一定想办法把侯某一家人送回家。 事不凑巧,这天,易某家里刚好有客人走不开,但又不能不管老工友,易某便立刻联系了表弟丁某,让丁某开他的私家车来帮忙送一下侯某。 因为用的不是救护车,也是出于私人之间的好心帮忙,两人压根没提费用的事。 在侯某看来,这是老工友仗义相助,而易某也只想着帮昔日兄弟解燃眉之急,压根没多想后续。 意外总是这么突然,丁某驾驶着易某的小客车驾驶途中,车辆突发险情,丁某情急之下采取措施不当,车子直接翻了过去。 车厢里一片混乱,侯某明本就虚弱的身体遭此撞击,当场受伤,其他人也不同程度擦伤。 本就重病缠身,再加上意外的车祸,即使众人将侯某明送往县中医医院抢救,可终究还是没能留住老人的生命。 不久后,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丁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侯某明无责。 本是好心帮忙,没想到会出这样的事故,易某得知消息后,心里又愧疚又着急。 没等侯某家人开口,他主动垫付了5万元丧葬费,还承担了其他乘客4715.23元的检查费,前后一共花了54715.23元。 易某觉得,自己已经尽了最大努力弥补,车辆损失也自行承担了。 万万没想到,侯某家人并不满意,多次找到易某和丁某,提出巨额赔偿,甚至还将他们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81万余元。 好心帮忙,怎么反倒成了被告,易某想不通,自己一片好意,没要一分钱报酬,现在却要面临巨额索赔。 而侯某一家则认为,丁某驾驶不当导致车祸,是父亲死亡的诱因,易某作为车主,理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也该在保额范围内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易某应老工友侯某请求,让表弟丁某开私家车无偿运送侯某一家,未约定任何报酬,完全符合“好意同乘” 。 虽交警认定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该责任仅针对交通事故本身的过错划分,并非民事赔偿责任的最终依据。 易某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无盈利目的且已主动赔付5万余元,结合丁某无故意或极端重大过失的情形,应当减轻施惠方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司法鉴定所给出了关键意见:侯某明自身患有多种基础疾病,这是导致他死亡的主要原因,原因力大小约95%;而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只是诱因,原因力仅为5%。 法官考虑到易某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没有盈利目的,且已经主动赔付了相关费用,丁某虽负全责,但事故对死亡的影响有限。 法院组织各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一致: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侯某家人11万元,易某和丁某无需再支付额外费用。 侯某家人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愿意承担案件的受理费。

评论列表

用户98xxx37
用户98xxx37 7
2025-12-04 11:31
这句老话还是很灵验的:好心无好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