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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女子前夫单位分了套二居室,一直由儿子居住,后来单位办房产证,儿子为了更

辽宁大连,女子前夫单位分了套二居室,一直由儿子居住,后来单位办房产证,儿子为了更优惠,和母亲商量,先办到母亲名下,再以亲属过户的方式转给他,所有的费用他自己来承担。而且为了缓和与继父的关系,儿子还承诺,放弃母亲名下其他房子的继承权。本以为儿子做的已经够仗义了,谁知,房子刚一登记到母亲名下,继父竟跳出来,一口咬定这是夫妻共同财产,他要分一半。儿子怒了,直接告上法庭,法院的判决亮了。 张女士和丈夫赵某结婚后,住着单位分的一居室,房子虽小,但两口子如胶似漆,很快,儿子小赵也在这里出生。 1992年,小房子动迁安置,给他们换了套更大的两居室,一家三口住的刚刚好。 本以为这个小家会一直幸福,谁知天不遂人愿,后来赵某竟因病去世,独留下张女士和年幼的小赵这一对孤儿寡母。 丈夫走后,张女士一个人带着孩子不容易,后来,她认识了男子李某,李某看着人不错,两人便再婚组建了新的家庭。 那时候,儿子已经大了,张女士没有再和李某住进前夫赵某留下的那套单位房,而是搬到了她自己在结婚前的一套房子里,把那套两居室留给了儿子小赵。 小赵一个人守着父亲留下的房子,毕竟这是父亲留给他的唯一东西,而母亲那边,因为再婚的关系,他和继父李某之间总有些隔阂,关系不算亲近。 小赵心里其实挺想缓和一下的,他不希望母亲为难,但一直没有什么机会。 2024年,产权单位通知,他住的那套二居室可以办产权登记,但手续需要先办到他母亲张女士名下。 而且,如果用母亲的工龄来买,价格能优惠不少。 于是,他主动找到母亲商量,购房的钱全部由他来出,等产权暂时登记到母亲名下后,再以“亲属过户”的方式转给他。 考虑到他和继父的关系,为了缓和家庭关系,也为了让母亲放心,小赵主动提了个方案,买房的钱他自己全掏了。 同时,他还表示,只要这套房子能顺利过户到自己名下,他愿意放弃对母亲名下其他房子的继承权。 小赵的初衷很简单,就是保住父亲留下的东西。 张女士觉得儿子的主意不错,首先,这套房本来就是前夫留下、儿子一直在住的,儿子享有居住权;其次,用她的工龄能省点钱;最重要的是,儿子愿意为家庭和睦做出让步,他很感动。 于是,她就答应了儿子的安排,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很快,产权顺利登记到了张女士个人名下,所有购房的款子、税费,都由小赵负担。 然而,就在母子俩准备去办最后一步,以“亲属过户”的方式把房产彻底转到小赵名下时,张女士的再婚丈夫李某竟然跳出来,坚决不同意。 他表示,这套房子是在我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买下来的,就是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理应有他一半,张女士一个人没权利说转就转给小赵。 突然的变脸让小赵彻底懵了,这房子本来就是自己父亲留下的,凭什么分他一半,而且,他已经主动放弃了其他继承权,就是想维持家里的体面。 继父突然跳出来这样背刺自己,明摆着要夺走属于父亲的遗物,太不地道了。 张女士对李某的态度感到十分心寒,儿子继承前夫房子,理所当然,他竟然一点情分不讲,太冷漠了。 协商无果后,小赵也不在念及丝毫感情,一纸诉状将母亲张女士和继父李某告到了法院,要求两人配合,必须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法庭上,张女士完全站在儿子这边,同意儿子的所有诉求。 她表示,前夫走了后房子一直是儿子在住,买产权登记到她名下一是为了用工龄省钱,最后还是要过户给儿子,而且钱都都是儿子掏的。 但李某油盐不进,他依然坚持,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他点头,别想过户。 法院认为,当初小赵和母亲张女士在办理房屋产权购买手续前,就已经达成了一个明确的“家庭财产分割协议”。 这个协议明确:小赵生父留下的房子归小赵所有,小赵出钱,请母亲张女士出面通过房改手续购买产权,登记到母亲名下 后,母亲再过户到小赵名下,作为交换,小赵自愿放弃对母亲名下其他住房的继承权。 法院认为,这份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既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包括李某在内的他人权益。张女士按约定完成产权登记后,就应继续履行过户义务。 《民法典》第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判断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是否为个人财产,并非只看登记时间,还需结合房产来源、出资情况等综合判定。 本案中涉案房屋的前身是小赵生父的单位公房,动迁安置后也一直由小赵占有使用,本质是小赵生父遗留的财产衍生而来。 且购房款全部由小赵支付,仅借用张女士名义和工龄购房以享受优惠,并非张女士与李某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新财产,因此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应归小赵所有。 综上,法院判决:小赵的母亲张女士和继父李某,必须在判决生效后十五天内,配合小赵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