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向社会公开,合法吗?据澎湃新闻报道,记者发现“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本年度未曾公开过任何一份行政处罚决定”,遂申请要求公开本年度作出的1至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1月24日,记者收到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答复书,该局以“公开后可能会危及社会稳定”为由,拒绝了此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现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具体到此事,截至记者申请公开之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本年度未曾公开过任何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令人颇觉意外。甚至当记者依法依规提出公开信息的申请,也无功而返。
“公开后可能危及社会稳定”,这样的答复既不让当事人满意,也引起了网友质疑。比如,有网友质疑:“公开透明什么时候能实现?”虽然有些质疑未必合乎实情,但越不公开越让人怀疑,越是拿“社会稳定”说事越可能造成人心不稳。
应该说,所谓的“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确有出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如果确实危及社会稳定,不公布并非不可。
但网友不依不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如果是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有什么不能公开的?更何况,“本年度未曾公开过任何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也着实令人费解。正如当事人所称,每一项处罚决定都与民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如此重要的10份处罚决定竟无一公开,其合理性让人无法认同和理解。
“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这是写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相关部门有责任主动公开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变“要我公开”为“我要公开”。
从法理上看,不是所有的信息都该公开,也不是公民一申请就该公开。但是,不公开要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一句“公开后可能危及社会稳定”,并不能化解公众的疑问。正如有律师所称,未对审查过程、判断依据、涉案信息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关联性等作出任何详细说明,违反了行政行为的说明理由义务,剥夺了申请人对该行政行为的知情权。
说到底,公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如果不予公开,还谈何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既能满足公众的监督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也有利于相关部门取信于民,提升公信力,何乐而不为?
现代社会治理强调共建共治共享,一个基本前提就是信息对称和公众参与。越是可能引发关注的事件,越需要通过及时、透明的信息发布来掌握话语权、引导舆论,从而真正维护长治久安。
据报道,目前,记者已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相关申请正处于审查阶段。最终结果如何,不妨拭目以待。可以确定的是,以“不公开”求“稳定”,可能适得其反。主动公开,才能凝聚社会共识、巩固信任基石。即便有难言之隐,或确实不能公开,也要让公众信服,而不是费解。(秦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