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问责机制:保障优抚抚恤金提标通知如期回归“八一” 优抚抚恤金提标通知的按时发布,是国家对几百万重点优抚对象兑现尊崇承诺的核心体现。从2018-2021年八一前常态化下发的良好实践,到2022年以来屡屡延迟至年末的现实落差,提标通知发布时间的波动,不仅打破了政策传统,更伤害了优抚对象的情感认同。要确保提标通知稳定回归八一建军节这一核心节点,关键在于建立健全针对性的问责机制,以刚性约束倒逼相关部门和负责人压实责任、提升效能,让尊崇军人的国家意志真正落到实处。 一、问责机制的建立:回应现实诉求 优抚对象的权益保障关乎军心士气与社会公平。2018年后将提标节点调整至八一前,赢得了广泛认可。但2022年以来通知多次延迟,即便政策追溯执行,数月的等待仍让优抚对象产生失落感。 实践证明,仅靠部门自觉难以保障时效。当前缺乏明确的问责规定,导致“迟发无责”现象存在。建立专门问责机制,正是要填补制度空白,回应优抚对象对尊崇与公平的迫切诉求。 二、问责机制的核心价值:超越惩戒的多元意义 建立问责机制,蕴含着规范权力运行、提升治理效能、强化情感联结的多重价值。 在政策执行层面,问责能倒逼流程优化,推动部门提前规划、加强联动,避免推诿扯皮。从情感认同层面讲,问责是对优抚对象的情感回应,通过制度刚性传递“国家不会忘记功臣”的坚定态度。从治理现代化层面看,问责能弥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在操作时限上的制度缺口,推动优抚工作从“经验型”向“制度型”转变。 三、问责机制的构建路径:权责清晰、可操作性强 构建问责机制需遵循“权责对等、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明确问责主体与责任划分 问责主体应包括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形成监督合力。责任需层层压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承担主体责任,财政部门承担协同责任,地方政府承担属地落实责任。 (二)界定问责情形与认定标准 应明确核心问责情形:无正当理由未在八一前发布通知;因内部流程混乱导致延误;在协作中推诿扯皮或地方未及时落实。认定标准需量化,以8月1日为基准,国家层面通知应于7月31日前发布。 (三)设定合理的问责方式与梯度 问责方式应梯度化:对首次轻微延迟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多次或严重延迟的,取消评优资格、进行诫勉谈话;对失职渎职导致严重损害的,依法给予处分。同时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四)完善问责程序与监督保障 问责程序应规范,保障被问责对象的权利。建立问责结果公开机制,接受公众监督,并将结果与干部考核挂钩。 四、机制落地的配套保障:多方协同形成合力 问责机制的有效运行需多方协同。 在制度层面,应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细则,明确将“八一前发布提标通知”纳入硬性要求,为问责机制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制定专门的问责工作规程,细化操作流程,确保问责有章可循。 在流程层面,需优化提标工作全链条管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提前6个月启动下一年度提标调研与测算,建立与财政部门的常态化会商机制,预留充足的审批与修改时间;运用信息化手段完善优抚对象数据库,提高数据核实与资金测算效率,为按时发布扫清技术障碍。 在监督层面,应构建多元监督体系。除行政内部监督外,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专项监督,支持媒体与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建立提标通知发布时间的社会公示与反馈渠道。对公众反映的延迟问题,相关部门需及时回应、限期整改,形成内外联动的监督合力。 在制度层面,应修订相关实施细则,明确“八一前发布”的硬性要求,并制定专门问责规程。在流程层面,需优化全链条管理,提前启动调研测算,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效率。在监督层面,应构建多元监督体系,鼓励人大、政协及社会公众参与监督。 五、结论 建立优抚抚恤金提标通知延迟问责机制,是保障优抚对象权益的迫切需要,是提升优抚工作治理效能的关键举措,更是彰显国家尊崇军人理念的制度表达。这一机制的核心不在于“追责”,而在于通过刚性约束倒逼责任落实,让提标通知的准时发布成为常态。相关部门应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快构建权责清晰、程序严密、处置有力的问责机制,辅以流程优化与多元监督,确保每年八一建军节前,几百万优抚对象都能如期收到这份特殊的“节日礼物”。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让尊崇与关爱落到实处,让军政军民团结的纽带更加牢固,为强国强军事业凝聚起磅礴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