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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男子在银行预约取款170万,取完钱,他拎着装满现金的箱子独自往出走,谁

河南郑州,男子在银行预约取款170万,取完钱,他拎着装满现金的箱子独自往出走,谁料刚走到门口,一名早已守候在此的歹徒手拿武器,上来就抢他的箱子,男子和歹徒缠斗20分钟,眼睛都被对方打瞎一只,可银行保安和工作人员却始终站在门口观望,不制止也不报警。事后,男子认为银行应主动护送大额取款客户,工作人员却说,客户不主动要求的话,保安就不提供护送服务。 2023年7月2号这天,倪先生提前预约了170万元大额取现。 没想到,当他拖着装满现金的行李箱走向汽车时,埋伏已久的劫匪王某某突然冲出,上来就抢他手里的箱子。 据倪先生回忆,歹徒手持自制枪支猛击他头部,鲜血瞬间模糊了双眼。他硬撑着没松手,与对方展开了长达20分钟的殊死搏斗。 更让他气愤的是,这期间他瞥见银行玻璃门后站着三名工作人员和两名保安,可这些人只是呆呆望着,既没报警也没上前帮忙。 最后是路过的客户王先生报了警,才让这场劫案画上句号。 事后,倪先生左眼因重伤失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心寒的是,事发后银行方面始终推诿塞责,一名银行领导曾联系过他一回,但后来干脆玩起了失踪。 后来,法院揭开了歹徒王某某的作案轨迹。他因生意失败和期货亏损,先后在两家银行蹲点10来天,最后选择在倪先生取钱的银行下手。 作案后,警方当天就将王某某抓获,他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到了今年2月,法院判处他死缓,附带民事赔偿7.3万,然而,这与倪先生主张的38万相距甚远,这让他接受不了。 倪先生还认为,这件事银行也有不可推卸的安全保障责任。 他表示,自己取钱前明明预约过,拎着百万现金走出银行时,工作人员就应该护送他到他上车落锁为止。 可相关工作人员是怎么做的?监控视频和证人证言都证明,事发时银行员工和保安就在现场,却没有一个人站出来,全程站在一旁“当观众”。 对此,客户经理史某某承认认出倪先生是取现客户,大堂经理和保安则声称“听到动静才知出事了”。 对于银行安保现状,该银行工作人员表示,过去大额取现客户多时,保安确实会护送出门,但现在客户少了,只有客户主动要求需要护送,保安才送,但护送距离也是有限的,不能离岗太久。 目前,银保监局已经介入调查。 有人认为,问题不在于事发在银行内还是银行外,而是公民遭遇突发伤害,法律规定现场人有救助义务。那么理论上银行保安是最应该出手的,一个是手中有器械,而是受过一定的培训有基础。至于说保安年龄大,工资低,甚至没有正规培训那是另外一回事,需要第二层次的追责。 别说主动见义勇为了,就在你银行门口发生的抢劫,你都置之不理,真的让人心痛。你即使不去帮忙,但你至少可以帮助报警,两者都不做,就是问题。银行对此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银行对这件事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银行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倪先生在银行门口遭持枪抢劫致重伤及八级伤残,银行工作人员与保安全程目击但未报警或制止,仅由路人协助报警及叫救护车。 根据规定,银行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对客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需在合理限度内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客户遭受第三人侵害。 倪先生是预约大额取现客户,银行已知他取现金额高、风险等级高,应预见到“现金离柜至上车”环节的高风险性。 所以,从法律角度来说,银行应该主动提供护送服,比如保安持械陪同至停车场、启动应急报警系统或及时制止侵害行为。 但银行工作人员却是“站岗不行动”的消极态度,没有履行基本的风险防控义务,已构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这个案子的直接侵权人为歹徒王某某,他应该承担主要侵权责任,但银行因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具体而言,银行需在倪先生无法从王某某处获得全额赔偿时,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7.3万元赔偿之外的差额部分,银行承担责任后,可向王某某追偿,但需注意追偿范围限于银行实际赔偿金额。 如今这年代还能发生这种事,确实让人唏嘘,不过这事儿说白了,银行肯定是难逃责任的。 毕竟民法典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管理者得保护顾客安全,银行这做法明显没达标。虽然法院判了歹徒死缓,但银行也得担责。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评论列表

大王卡
大王卡 1
2025-12-02 23:01
吹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