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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执法局被指过罚不当,琼海法院介入调解

琼海市人民法院发布一则案例

涉及一起某县执法局过罚不当

引发争议的案件

1.基本案情

被告某县执法局于2024年3月19日向原告海南某泡沫厂作出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海南某泡沫厂项目于2023年11月14日起试生产而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环保设施,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为由,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海南某泡沫厂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处以31.2万元的罚款。

海南某泡沫厂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某县政府提出复议申请。某县政府经审查,于2024年7月4日作出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某县执法局作出的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某泡沫厂不服,向琼海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调解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琼海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县执法局于2024年3月19日对原告海南某泡沫厂作出的《处罚决定》内容“处以人民币31.2万元的罚款”变更为“处以人民币20万元的罚款”。

二、原告海南某泡沫厂于2025年11月30日前按照《处罚决定》确认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人民币20万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被告某县执法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若原告海南某泡沫厂未按本协议第二项内容缴纳罚款,被告某县执法局有权向琼海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海南某泡沫厂负担。琼海法院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2024)琼9002行初116号《行政调解书》,依法确认原告海南某泡沫厂与被告某县执法局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

3.调解指引

本案系因某县执法局作出处罚决定引发的一起涉小微企业的涉环境资源行政争议。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但对于涉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琼海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虽然事实认定清楚,但考量、适用的裁量基准过于单一,未能全面、综合考量违法情节,导致量罚明显不当。

本着“既能有效支持行政机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又能有效监督行政机关做到‘罚当其过’,还能保护小微企业营商环境”的原则,琼海法院积极释明、协调,着重引导行政机关发挥化解争议的重要作用。

行政机关认识到确实存在处罚过重的问题,被处罚人也认识到自身存在的违法行为属于应予处罚的情形,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内容审核:孙令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