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男子和3个好友聚餐喝酒,相谈甚欢,喝到凌晨4点才离去,3个好友把他送到单元门口后放心离去,之后男子给3个好友回信息“到家”。没想到,次日早上,3个好友接派出所电话称,男子意外身亡。家属悲痛欲绝,认为3个同饮者没把男子安全送到家,未尽到安全护送义务,告上法庭,要求3人共同赔偿20万元,3人辩称:已送到小区门口,而且他已经回复“到家”两个字,所以,不该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让人意外。 刘某有三个要好的朋友,平时几个人有事没事就喜欢出去玩玩,喝点小酒解闷。 某天晚上,几个好友因为闲来无事又开始在微信群里相互邀约,大家出去吃个饭,喝两杯再回来。 他们4个人到某酒店订了一桌子菜,边吃饭边聊天,为了助兴又点了几瓶酒。 因为大家好久没聚了,这一次玩得有些晚,他们一直从晚上7点左右喝到次日凌晨4点,才依依不舍离开酒店。 4个人都喝了不少酒,从酒店出来,大家走路都有点摇摇晃晃的,尤其是刘某,他最活跃,喝得最多,而且不胜酒力。 朋友们怕刘某出事,三个人一起把刘某护送回家,刘某可能喝醉了,嘴里一直嚷嚷着说,自己能行,不用送,还开玩笑说,如果坚持要送,到家了再上去喝两杯。 一路上,几个人有说有笑,气氛很开心活跃。 不知不觉,他们来到刘某所住的小区单元门口,三人问刘某自己进去能行不? 刘某肯定地回答说,当然没问题,还反问他们,都到小区门口了,离家还有多远? 三个好友想着,既然已经到小区门口了,应该不会再出现任何闪失,所以他们目送着刘某走进去之后便离开了。 回家途中,三个朋友不放心又在群里问刘某,安全到家了没? 刘某回了两个字说“到家”。 之后三个朋友也放心地各自回家,本来以为一场开心的聚餐到这里就结束了,之后有空再聚。 可谁也没想到,第二天清晨,三个好友突然接到公安部门电话说,刘某出意外身亡了。 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他们都懵了,昨晚不是已经把他送到单元楼门口了吗,而且他说安全到家了,这是怎么回事? 对朋友的突然离去,三个好友除了震惊更多的是心痛和惋惜,谁都不希望发生这样的事,他们甚至有些懊恼,当时应该把他送进家门,让他睡下才离开。 而刘某家属更是伤心不已,好端端的一个人,出去喝个酒回来,人没了,除了伤心,他们更多的是不理解那三个朋友,已经送到单元楼门口了,为何就不能多走几步路把他安全送进家门? 家属一致认为,刘某的死,于情于理,三个好友都脱不了干系,所以,办理完刘某的后事,家属把三个好友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20万元。 三个好友觉得很冤,法庭上他们辩称,饮酒过程中并未劝酒,酒后他们也把刘某送到单元楼门口,而且刘某到家后还给他们发信息“到家”。 这说明,刘某当时是有一定的意识,而且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自行承担责任,又于他们三人何干? 法庭上双方争论不休,情绪对立,调解一度进入僵局。 法官经过多次调解,沟通、开导三位好友,最终,双方谈妥,三个人共同赔偿家属7万元,当场支付了一部分,家属对调解结果表示接受。 有人说,这3个好友很冤,该做的都做了,最后还要赔钱,是不是谁死谁有理? 有人不禁反问,个个都要送,最后一个让谁来送,如果最后一个出事了,其他人需不需要担责? 所以说,一起喝酒的,只要出了事同饮者就得担责,不管你劝没劝酒?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分析这个事件呢?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三名同饮者虽将刘某送至单元门口,但未核实其实际安全到家,仅凭“到家”的信息便离开,未尽到醉酒同伴的照顾、护送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刘某醉酒后判断和行动能力受损,同饮者应预见仅送至单元门口的风险却未采取进一步措施,该过错与刘某意外身亡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需依此条款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另外,《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共同饮酒属于特殊社交活动,同饮者间形成情谊性安全保障义务,与该条款的安全保障法理相通。 本案中,三名同饮者作为共同饮酒的参与者,对醉酒的刘某负有护送、保障其安全的义务,却未完全履行,属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 法院据此调解确定7万元赔偿,正是对该义务的司法认定,三名同饮者需依此条款的法理承担相应责任。 这事儿真是给所有人提了个醒!喝酒聚会图的是开心,可千万别忽视了身边醉酒的朋友,把他安全送到家,或者交给家属真花不了多长时间。 法律上的情谊义务不是空话,一时疏忽可能酿成悲剧,还得担责任。 以后不管跟谁喝酒,都得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别让开心的聚会变成一辈子的遗憾,这才是对朋友、对自己最负责的做法! @猫眼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