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天津发布
11月28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推动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此次颁布的条例包括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要素支持、规范和保护、服务和保障等共9章82条。其中,条例明确要求同一事项民营经济组织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对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进行及时清理,对违法限制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在优化民营经济投资融资措施方面,条例明确有关部门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合理提高民营经济组织不良贷款容忍度,提升民营经济组织融资规模和比重、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组织贷款尽职免责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
在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方面,条例规定在重大科技项目申请中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参与,并支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等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共享。同时,条例还加强了标准制定参与、数字化赋能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
在强化民营经济发展的要素支持方面,条例推动公共数据依法有序开放和授权运营,加强低成本优质算力供给,为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依法合理使用和开发利用公共数据提供支持。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泽庆表示,条例加强了对民营经济组织的规范引导和权益保护。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了列举并予以禁止,特别禁止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进行侮辱、诽谤,编造、传播有关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等行为。此外,条例还对国家机关征收征用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实施异地执法以及收集、使用民营经济组织数据等行为予以规范,明确任何单位不得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条例还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并建立督查制度。
“条例明确在制定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作出重大决策时,应当充分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条例还明确政府部门及时公开涉及经营主体的优惠政策,要求避免或者尽量减少执法活动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王泽庆说。
另外,条例还对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未依法履行服务保障职责等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增强制度刚性和约束力,保障法规执行到位、发挥实效。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刘涛表示,后续他们将细化实化《条例》内容,大胆探索新做法,及时总结推广优秀做法和典型案例,加快将法规红利转化为民营经济发展动力。同时,他们还将着力做好政务服务,持续清理政府采购、招投标领域不合理限制。守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强化要素保障,增强土地、人才、数据、金融等领域供给能力,提高公共资源服务质效。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畅通问题解决的“最后一公里”,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积极为企业纾困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