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尾,因感情破裂,女子向比她大10岁的男友提出分手,谁知男友竟要在野外发生一次关系才答应分手。女子假意答应,到达现场后却临时反悔,气得男友持斧头将其残忍杀害。案发后,男友辩称是女子自己摔倒在斧头上死的,不是他杀的,甚至说自己有精神疾病,想要逃脱法律的制裁。(来源:陕西都市快报) 去年8月16日上午,50岁的女子文某向60岁男友吴某提出了分手,这让吴某难以接受。吴某多次询问文某为何分手,但文某就是铁了心要分手,称感情破裂的。 吴某考虑再三后,向文某提出了一个要求,就是在野外发生一次关系。文某一开始不答应,毕竟自己是一名小学老师,这种野战她实在难以接受。 可是面对吴某的再三纠缠,文某最终妥协了,同意了吴某的要求。 当天中午,吴某开着摩托车带着文某往偏僻的山头驶去。途中文某还在劝说吴某不要在野外,回去可以好好商量,但吴某没有同意,继续骑车往山上赶。 在二人到达一处山坡时,吴某和文某下了车,走入了一处树林。吴某见文某不脱衣服,于是催促了几句。谁知文某突然反悔了,坚决不同意在野外发生关系。 为此双方发生了争执,在暴怒之下,吴某失去理智从摩托车上抽出一把斧头,追着文某猛砍。 文某挣扎求饶,表示自己愿意和吴某发生关系,但此时的吴某已经不管不顾了,他奋力挥动着斧头,一下一下地砸向文某,直至对方不再动弹。 文某的尸体直到当天傍晚才被路人发现,现场惨不忍睹,她的头部多处凹陷,旁边是那把带血的斧头。 案发后,吴某在接受审讯时表示,自己拿斧头是为了吓唬文某,可在一审庭审时,吴某又表示是文某自己摔倒撞在了斧头上。 可法医出具的证明文件显示,文某的创口是经过多次挥砍所致,深可见骨,与摔倒撞在斧头上一说完全不符。 此外,吴某还狡辩称自己患有精神疾病,想用这个借口获得免死金牌。可经过鉴定,吴某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正常人。 据文某的家人透露,文某自从离婚后,就和吴某同居在一起了,二人共同生活了11年。期间吴某经常对文某实施家暴行为,而吴某没有工作,全靠文某养着。 文某的女儿表示,母亲做了一辈子的老师,是不可能答应吴某去野外发生关系的,肯定是吴某诋毁母亲找了借口。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文某和吴某已经共同生活了11年,而吴某杀害文某时,二人还没有分手,所以吴某的杀人行为是因为恋爱纠纷引发的。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由此可见,如果是因为恋爱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在满足被害人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一般要慎用死刑。 具体到本案,文某是因为拒绝吴某在野外发生关系而被砍死,而文某享有性权利,她有权决定是否要和吴某发生关系,所以文某的拒绝行为并没有错。 其次,文某因觉得与吴某的感情破裂,所以向吴某提出分手,而恋爱是自由的,不受法律的保护。 因此,文某提出分手也没有任何的过错。 既然如此,吴某杀害文某的行为就不应当适用上述《纪要》的慎用死刑的规定。 更何况吴某既然要和文某去野外发生关系,那为何提前准备了斧头呢?这说明吴某因为文某提出分手,产生了杀害文某的念头,这属于预谋杀人。 最终,法院认定吴某在庭审时翻供,说明其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没有任何的悔罪意思,故认定吴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杀人手段残忍、性质极为恶劣,判处吴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没想到法院判决后,吴某竟然还提起了上诉,要求减轻处罚。 目前,二审法院已经开庭审理,但结果尚未出来,文某的家属则希望能维持一审判决。 有网友表示,这种人必须死刑,吃软饭还如此倒反天罡。 还有网友表示,文某到底看上了吴某什么?单方面付出还落得如此下场,遇人不淑啊。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