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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未满16周岁的少年刘某某在服刑期间,遭到同监区狱霸殴打致死,狱霸称他直

湖北武汉,未满16周岁的少年刘某某在服刑期间,遭到同监区狱霸殴打致死,狱霸称他直接殴打刘某某的次数很少,作用较轻,剩余二人则辩解称,他们受狱霸指使,是从犯,应该从轻处罚。近日,本案迎来宣判。 根据家属、检方和法院判决书多方信息,刘某某在被判送至湖北省某未成年犯管教所时,尚未满 16 岁。 未管所本应是“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特殊监管场所,强调心理辅导、行为矫正,而非成人监狱式的铁腕纪律。 进入二管区一警区二监室的第一天,他仍显得紧张而谨慎。监室里十余名少年犯在不同角落活动,他们以年龄、体格、入所时间为链条,形成了隐性的等级秩序。 这个秩序最顶端的人,叫阮某。 他并非管教人员,而是“监室长”——一种在部分监管场所中长期存在的灰色角色,负责“内部管理”。 在理想的制度设计里,他应协助维持秩序;但在现实里,“监室长”往往与“狱霸”只差一个词。 第四天傍晚六点多,刘某某突然倒下。监控记录显示,他没有尖叫,没有挣扎,像是一盏被抽走电源的小灯泡,瞬间熄灭。 抢救无效。 四天的时间,刘某某从一个活生生的少年,变成了一具冰冷的遗体。 检方查明:刘某某死前,遭遇了周期性、持续性的殴打与体罚。 根据法院判决: 阮某 以“内务整理不规范”“队列动作不过关”为由,反复挑刺; 当刘某某提出反驳时,他被贴上“抗拒管理”的标签; 随后,殴打开始升级,体罚频率不断加大; 阮某还指使夏某某、杨某某对其实施殴打; 刘某某曾被限制饮水、上厕所——一种典型的羞辱性体罚。 值得注意的是,三名实施者全部是未成年犯。暴力并不是天性,而是从制度漏洞中“长”出来。 调查人士指出:未成年管教所如果管理松懈,“监室长”就可能成为事实上的小型权力中心。 这种权力缺乏监督,极易扩张,并在少年犯群体中形成恐惧链条。 夏某某、杨某某在庭上辩称:“阮某让我们做的,不敢不做。” 暴力于是变得制度化:狱霸指使——少年执行——管教缺位——暴力循环。 刘某某,只是这条链条上最弱的一环。 刘某某的死亡暴露的,不只是个体暴力,更是制度中的结构性失守。 调查显示: 监室管理使用“内部骨干”模式,一些未管所会让“表现较好”的未成年犯担任“室长”,协助做清洁、维持秩序,但部分地方演变为事实上的监室控制人。 巡查制度不够严格,按标准,管教人员应定期巡查监室情况,但事件发生前,未有记录显示有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异常。 少年心理测评与行为风险评估缺位,入所少年应接受心理评估、风险分级,但阮某的暴力倾向,以及刘某某的脆弱性,未被及时识别。 未成年人专门保护制度落实不够,检察机关虽设有驻所检察室,但无法做到实时监控每个监室。 在铁门深处,一些角落可能曾长期处于“被忽视状态”。 直到生命消失,才让问题浮出水面。 2025 年,武汉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此案,引发全国关注。 三名涉案未成年犯分别被判处:阮某:故意伤害罪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因为其在监室长期扮演“暴力管理者”角色,殴打行为直接导致刘某某死亡。 夏某某:无期徒刑 杨某某:16 年有期徒刑 三人须向刘某某家属共同赔偿 44,932 元。 此外,未管所多名民警因监管失职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在全国未管体系中极为罕见,体现出司法对未成年人监管领域“脱责行为”的明确否定。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 “任何形式的监室暴力,都不能以内部管理或教育名义被容忍。”这句话意味深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