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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施行后,四川人的婚假、生育假、护理假等具体怎么休?官方解读来了!

四川经济网讯(记者唐千惠)11月28日,新修正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其中,婚假延长至20天,女方生育假延长90天、男方护理假延长至30日等假期调整引发关注。对此,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条例》有关假期规定适用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解读。

关于婚假规定适用问题

2024年11月28日(含)之后办理结婚登记的,适用现行《条例》规定的婚假假期;已休或正在休婚假的,按现行《条例》规定的婚假假期补足,休假职工应与用人单位完善补假手续。

婚假原则上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休完。婚假不能一次性休完的,经职工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分段休。

再婚职工适用现行《条例》规定的婚假假期。

关于生育假规定适用问题

2025年11月28日(含)之后生育子女的,适用现行《条例》规定的生育假假期。

2025年11月28日正在休生育假的,适用现行《条例》规定的生育假假期,休假职工应与用人单位完善延长假期手续。

2025年11月28日之前已经休完生育假的,不再补假。

生育假应当一次性休完,不能分开休。

关于护理假规定适用问题

2025年11月28日(含)之后生育子女的,适用现行《条例》规定的护理假假期。

2025年11月28日正在休护理假的,适用现行《条例》规定的护理假假期,休假职工应与用人单位完善延长假期手续。

2025年11月28日之前已经休完护理假的,原则上不再补假。

护理假应当在女方生育假期间休,原则上一次性休完。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不叠加计算护理假。

关于育儿假规定适用问题

育儿假按子女周岁计算,分别在子女0—1周岁、1—2周岁、2—3周岁期间,夫妻可分别休十天育儿假。

每周岁内的育儿假不能结转到下一周岁休。

有两个及以上三周岁以下子女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以子女数量叠加计算育儿假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