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江苏常州,男子石某下班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在灯杆处摔倒,经抢救无效离世,交警称

江苏常州,男子石某下班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在灯杆处摔倒,经抢救无效离世,交警称无法查清摔倒原因,未作出事故证明。石某的家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却以石某未尽谨慎驾驶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为由,不予认定。家属不服,先起诉到一审法院被驳回后又上诉,认为人社局是揣测认定,没证据且违反公平原则,人社局坚持一审判决。最终二审法院这样判! (来源:裁判文书网、常州中院) 2024年6月24日晚8点,下班后的石某,骑上电动车往家赶。 在行驶途中,石某在灯杆处突然摔倒,整个人重重地摔在了地上。 周围的人发现后,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石某被送去救治。 经全力抢救后,因石某的伤势实在太重了,6月28日,石某还是没能挺过去,离世了。 7月10日,交警部门给出了调查结果,由于无法查清石某摔倒的具体原因,没有作出事故证明。 这让家属们更加迷茫和无助,他们不知道该如何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变故。 石某的家属觉得,石某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按照规定应该能认定为工伤。 于是,他们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向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 可人社局的回复却让他们难以接受,人社局认为事故地点路况好,石某没有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对事故有重大过错,所以不予认定工伤。 家属们觉得人社局的认定太不合理了,这完全就是揣测,根本没有证据支持。 他们认为石某好好地骑车回家,突然摔倒,这怎么能说是他的过错呢? 而且,人社局的做法,违反了公平原则。 于是,家属们先向一审法院提起了诉讼,可一审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诉求。 家属们没有放弃,又选择了上诉。 人社局坚持一审的判决结果,觉得自己的认定没有问题。 那么,问题到底出在哪呢? 难道石某真的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吗?人社局的认定又是否合理合法呢?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人社局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撤销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责令人社局限期重新处理。 该事件中,人社局最初的认定,显然过于草率,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路况好就认定石某有过错,这对石某家属来说是不公平的。 工伤认定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应该更加严谨、公正。 希望人社局在重新处理时,能够全面、客观地调查,给家属一个合理的交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它明确指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认定石某未尽谨慎驾驶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所以不予认定工伤。 但问题是,人社局并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撑这一认定。 交通意外事故存在多种可能性,单方事故当事人不一定就存在过错。 就像石某这次摔倒,交警都没能查清原因,人社局仅凭路况好就主观认定石某有重大过错,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二审法院,正是基于这一点,认为人社局认定事实不清。 因为要认定石某承担主要责任,得有确凿的证据来证明他在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行为,比如超速、违规驾驶等,可人社局并没有这样的证据。 同时,人社局在法律适用上也出现了错误,没有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 所以,二审法院撤销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责令人社局限期重新处理,这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