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讨论非常激烈呀,我也凑个热闹。很多人生气的点在于,如果把长期同居认定为家庭成员,实则是在变相削弱家暴实施者的犯错成本,因为家暴并没有实质性惩罚,而故意伤害罪的惩罚力度就完全不一样了。而支持的人则是认为,目前婚前同居属于大范围,这在一定程度保护了被家暴者的权益,更好维权。另外,再说一些微博原文没提到东西:认定为家庭成员需满足长期稳定共同居住、经济互助、精神依赖等实质要件将精神虐待(如长期辱骂、情感操控、人格贬损)纳入家暴范畴,与身体暴力同等追责。该认定仅适用于反家暴场景,不涉及财产分割、继承权或赡养义务调整,同居财产仍按一般共有原则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