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以后确定恋爱关系就算家庭成员,发生关系就算家庭成员,直接带着民政局抓嫖娼,当场领证的放走,不能领的铐走……搞不懂为什么要把同居的人也认定为家庭成员,那情侣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就是家暴行为咯?为什么要扩大这个范围呢?不觉得奇怪吗?打人就是故意伤害,一天天的非要扣个家暴的名字上去干啥?就想减轻罪行是吗?
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以后确定恋爱关系就算家庭成员,发生关系就算家庭成员,直接带着民政局抓嫖娼,当场领证的放走,不能领的铐走……搞不懂为什么要把同居的人也认定为家庭成员,那情侣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就是家暴行为咯?为什么要扩大这个范围呢?不觉得奇怪吗?打人就是故意伤害,一天天的非要扣个家暴的名字上去干啥?就想减轻罪行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