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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阳江,男子倒车不慎撞倒95岁老人,3个月后老人突然心脏呼吸骤停,家属不愿插管

广东阳江,男子倒车不慎撞倒95岁老人,3个月后老人突然心脏呼吸骤停,家属不愿插管抢救,老人离世,死因为慢性基础病诱发的多器官衰竭,车祸损伤为次要原因。男子赔偿老人家属60余万,仍获刑1年2个月。男子的儿子不服:我们都赔钱了,为什么还要判刑?近日,本案迎来转机。 据、红星新闻等报道,60岁的老梁是一名货车司机,案发时老梁正在给人开轻型厢式货车。 2023年2月21日下午4点半左右,老梁去某厂修箱货的打氧机,但该厂告知老梁他们修不了,老梁只好开车离开。 这个厂子开在一条道路边上,老梁在倒车离开时,不慎碰到了正在路上溜达的95岁的老人黄大爷。 察觉到撞到了人,老梁赶紧下车查看,发现黄大爷被自己撞倒,老梁立即报了警并打了120。不久,黄大爷被送去抢救。 经查,黄大爷全身多处骨折,双肺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擦伤,万幸的是,黄大爷手术很成功。 3月23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下来了,认定老梁倒车时,未查明车辆情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黄大爷手术后,老梁多次提着东西去看望黄大爷,并向家属赔礼道歉,可家属不愿意出谅解书。 黄大爷术后恢复不错,就在大家以为黄大爷没有大碍的时候,5月22日的晚上11点钟左右,黄大爷却突然心脏、呼吸停止。 抢救期间,家属拒绝给黄大爷进行插管等有创操作,经过按压等抢救措施,黄大爷一直未能恢复呼吸和心跳,家属放弃抢救,并宣告黄大爷离世。 黄大爷离世后,交警大队委托专业机构对黄大爷的死因做了鉴定。 鉴定意见显示,黄大爷为95岁的老人,免疫力和恢复力较差。黄大爷自身存在多种慢性基础病,外伤后引起了支气管炎,最终导致多器官衰竭而亡。 简单来说,黄大爷是因自己身体问题导致的死 亡,车祸造成的损伤是次要原因。 2024年9月,黄大爷的儿女将老梁、车主及保险公司起诉了,要求他们赔偿丧葬费、死 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4.65万元,扣除车主和保险垫付的28000元医疗费,还应赔偿大约61.85万元。 最终,一审判保险公司赔偿黄大爷儿女60.2万余元。 2024年11月25日,老梁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老梁和家属认为,鉴定结果显示,黄大爷的死因主要是他自身身体原因,交通事故是次要原因,而且他们已经赔了60多万,还判一年多实刑,显然量刑过重。 因此,一审判决后,老梁不服上诉,但被驳回了。 于是,老梁又以保险已赔付,且交通事故是造成黄大爷死 亡的次要原因为由,向高院提出了上诉。 不久前,高院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出具了再审决定书,老梁一案迎来转机。 那么,老梁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 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老梁在倒车时未查明车辆情况,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这一点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明确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 受害者黄大爷因这次事故全身多处受伤,最终因慢性基础病诱发多器官衰竭死 亡。 虽然鉴定显示车祸损伤为次要原因,但不可否认,车祸是导致老人病情恶化并最终死 亡的一个因素,造成了致人死 亡的后果。 所以,老梁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构成交通肇事罪。 虽然老梁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原本对他的量刑确实过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一般情况下,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老梁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导致黄大爷死 亡,符合该条款的量刑范围,但本案存在特殊情况。 首先,鉴定意见明确指出,黄大爷自身存在多种慢性基础病,车祸造成的损伤是导致其死 亡的次要原因,也就是说,老人的死 亡并非完全由老梁的交通肇事行为直接导致。 其次,老梁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并拨打120,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救助伤者,案发后又多次去看望老人并赔礼道歉,具有悔罪表现。 再者,老梁一方已经赔偿了黄大爷家属60余万元,对受害者家属进行了经济上的补偿。 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原本判处老梁有期徒刑1年2个月,确实量刑过重。 老梁的交通肇事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鉴于其在事故后的积极表现,以及车祸在老人死 亡原因中的作用,应当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量。 目前,本案即将迎来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