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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11年无工资男子收到38万工资:本案行为人或涉嫌犯罪!   打工11年无工资

打工11年无工资男子收到38万工资:本案行为人或涉嫌犯罪!   打工11年无工资男子收到38万工资!1995年,金福春的聋哑妻子和4岁女儿被同村人贩子李大玉拐卖至山西。他寻亲时反被诱骗至河南金矿、山西黑煤窑等地,因被拐沦为“黑户”失联30年,期间累计11年被迫从事高强度劳动!   2025年11月,其弟在山西稷山一搅拌场发现他时,金福春每日操作搅拌机、打水泥,最忙时仅睡4小时,但从未领取工资!对此,老板却称自己善举遭误解,对方是“自愿劳动”,该案件引发广泛关注!打工11年无工资男子收到工资北京刑事律师律师来帮忙   1.  拐卖成年男性是否构成犯罪? 在前述案件中,金福春被拐沦为黑户,那么,拐卖成年男性在我国是否构成犯罪呢?在我国刑法中,与拐卖人口罪直接的两个罪名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但是,拐卖成年男性的行为,并不符合前述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   首先,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根据前述,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妇女和儿童。已满14周岁的男性不能成为本罪的客体,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性公民的,不构成本罪。   其次,拐骗儿童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根据该界定也可明确地知道,本罪的客体仅限于14周岁以下儿童。因此,拐骗14周岁以上男性的行为,也不构成本罪。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拐骗金福春的行为人不构成任何犯罪。具体而言,行为人或可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通常来说,在拐卖他人时,需中转、转运等过程,该过程中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往往受到限制,因而行为人或可因此而构成非法拘禁罪。   2.  强迫金福春劳动者可能构成什么犯罪? 多年来,金福春被诱骗至河南金矿、山西黑煤窑等地被迫从事高强度劳动,强迫其劳动的行为人或可构成强迫劳动罪。   根据刑法规定,本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者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以其他方法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本罪中的暴力、威胁不需要达到压制被害人不知反抗、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程度。限制人身自由,是指将行为人的自由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常见的情况是,行为人将劳动者限制在一定的场所,设专人把守,不准劳动者外出,只能在场所内劳动。   在前述案件中,金福春被找到时,在搅拌场工作,每日操作搅拌机、打水泥,最忙时仅睡4小时,但从未领取工资!笔者认为,其中显然存在强迫劳动的嫌疑。总的来说,希望相关部门尽快查明其中是否存在犯罪事实,若存在,应依法严惩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