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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一业主从自家监控中发现一名小偷潜入了家里,令人后怕的是,当时小偷发现家

四川宜宾,一业主从自家监控中发现一名小偷潜入了家里,令人后怕的是,当时小偷发现家里有人后,从厨房拿出了一把菜刀。业主称,小偷可能是从燃气管道爬到20楼和24楼居民家中的。案发后,物业回应,业主被偷财物价值几万元。 近日,有网友爆料称,11月19日晚上,家里进了小偷,家中监控拍下了这让人后怕的一幕。 据监控显示,当天晚上8点41分,小偷出现在了客厅的监控画面中,小偷在房间内鬼鬼祟祟行动了一会后,听见房间里有人。 当时,该小偷立即走进厨房,出来时手里已经拎了一把菜刀。但是当时房间里的人并没有出来,小偷过了一会又蹑手蹑脚将菜刀放了回去。 当天晚上9点38分,该业主出现在了监控画面里。 也就是说,幸好小偷闯入房屋时业主没出来,不然万一住户碰到小偷,小偷很可能持刀行凶,后果将不堪设想。 案发后,民警介入调查,小区物业称,被偷的是24楼和20楼的业主,失窃财物有几万元,而业主称,小偷是沿着新安装的燃气管道爬上去的。 案发后,当地民警非常重视,立即展开了侦查,11月21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被抓捕归案。 据调查,朱某某现年47岁,有多次入室盗窃的前科,刑满释放后,近期流窜到了宜宾,并且,在当地有多次作案嫌疑。 那么,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认定? 1、朱某某构成盗窃罪中的入户盗窃。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朱某某潜入24楼和20楼业主家中进行盗窃,其行为明显符合入户盗窃的构成要件。 入户盗窃并不要求盗窃财物达到一定数额标准,只要行为人非法进入他人住所实施盗窃行为,即构成盗窃罪。 《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业主被偷财物价值几万元,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 同时,朱某某有多次入室盗窃的前科,属于多次盗窃的情形,会被从重处罚。 另外,朱某某刚出狱没多久就再次盗窃,构成累犯,朱某某极可能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朱某某发现房间有人后,从厨房拿出菜刀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朱某某在潜入房间听到有人后,进入厨房拿出菜刀,虽然之后又将菜刀放了回去,但这一行为仍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携带凶器盗窃是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 朱某某拿出菜刀的行为,表明其在盗窃过程中存在使用暴力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潜在可能性,即使他最终没有使用菜刀,也可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属于盗窃罪的加重情节,在量刑时会比普通的入户盗窃更为严厉。 3、万一朱某某与业主撞见并持刀伤人,案件的性质将发生重大转变,将从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朱某某原本实施的是盗窃行为,但为了达到窝藏赃物、抗拒业主抓捕或者毁灭盗窃证据的目的,当场使用了暴力,其行为就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朱某某是在入户盗窃过程中转化为抢劫,属于入户抢劫这一加重情节,万一发生上述情况,他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严厉刑罚。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靠自己的劳动赚钱才是生存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