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2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桥头大队电子监控设备记录,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桥头大队(东莞市桥头镇东深路石水口段896号,联系人:罗警官、杨警官,联系电话:0769-83563232)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桥头大队
2025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