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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通告

关于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通告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对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在此,我们呼吁社会各界积极监督检举,协助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共同建设美丽南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涉陆生野生动物禁猎事项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等禁猎事项的通告》规定我省涉陆生野生动物禁猎事项。禁猎期:江苏全境,哺乳类、鸟类全年禁猎,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禁猎。禁猎对象: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江苏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射击运动枪支、气枪、自制猎枪及其他工具改造成的枪械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农药、麻醉药或者其他可能导致野生动物大量伤亡的制剂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追赶、声波引诱、围猎、陷阱等方法进行猎捕。禁止捡蛋和掏巢。

二、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野生动物,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将被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一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禁止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野生动物保护、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邮政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育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应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食用野生动物的,应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非法购买、储存、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并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价值,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或处价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五、禁止非法人工繁育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未依法备案,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发现以上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向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

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南通市公安局

2025年11月

近年来

随着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野生动植物资源呈增长趋势

大家如果发现

奇形怪状的鱼类、鹿类、鸟类等

不明生物

切不可私自救助或放生

更不得捕杀或食用

请立即来找警察蜀黍

或联系相关管理部门求助

让我们一起

用行动实现

“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好愿景

让每一个生命都可以被温柔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