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球应由战胜国“托管”? 琉球在历史上长期是中国的藩属国,双方维持了超过五百年的朝贡关系,在政治、文化、经济上联系紧密。主张者认为,中国对琉球拥有历史上形成的特殊关系。 《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这两个奠定二战战后秩序基石的文件明确规定: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这意味着琉球在法律上已被剥离出日本。 《联合国宪章》第77条将托管制度适用于“自敌国割离之领土”,琉球完全符合这一情形。二战战胜国有权参与对琉球未来地位的处置。 1951年 《旧金山和约》和约虽然规定美国对琉球行使行政、立法、司法权,但包括中国在内的战胜国均未签署,因此对该条约中关于琉球的安排自始不予承认。 1972年美日间通过《冲绳返还协定》移交的是“施政权”,而非“主权”。此举未经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战胜国同意,也未通过联合国安理会,严重违背了盟国共同处置战败国领土的原则, “私相授受”是非法的,当前的琉球治理现状缺乏完整的合法性。 琉球群岛地理位置极其重要,是东亚的海上要冲。其归属与地位直接关系到中国的东海安全、台海稳定以及通往太平洋的战略通道。主张者认为,由战胜国“托管”或发挥更大作用,更有利于维护该地区的和平与力量平衡。 出于对冲绳民众权益的考虑,部分观点认为,琉球(冲绳)民众在历史上曾受日本本土的歧视与压迫,且在美军基地等问题上承担了不成比例的负担。由战胜国托管,或许能更好地保障当地民众的权益,并推动其实现更高程度的自治。 关于琉球未来的探讨,除了“战胜国托管”外,国际学术界和舆论界还存在“琉球独立”、“联合国重新托管”等多种设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