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男子酒后请几个朋友到按摩店消费,选好女技师后,便和女技师进屋,结果因为醉酒,一进屋什么也没干就睡着了,再醒来时,发现民警已经到场,而后被民警带走,以嫖娼为由拘留3日。事后,男子表示不服,声称自己只是想按个摩放松一下而已,没有违法的故意,也没有相应的行为,将警方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据悉,2023年9月6日,男子吴某和几个朋友聚餐饮酒后,提议请朋友几个人到一按摩店嫖娼(以下简称PC)。 到了按摩店,吴某付了钱,并与朋友分别挑选了一名女技师,而后分别跟随女技师进入不同的房间。 吴某与女技师刚进入房间,便感觉口渴让女技师帮自己找水喝,而等女技师找水回来后,发现吴某已经睡着。 女技师试图把吴某叫醒,怎料,叫了几次也没把吴某叫醒。 过了一会儿,民警根据线索来到按摩店进行现场查处时,把吴某叫醒,而后将吴某及其朋友几人带走。 事后,警方查明上述事实后,以PC为由,对吴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执行完拘留后,吴某表示不服,于是将警方告上法庭。 法庭上,吴某认为,自己只是想按个摩放松一下而已,没有违法的故意,进入房间后,就睡着了,什么也没干,也没有相应的行为,不属于PC。 面对吴某的控诉,警方辩称对吴某的处罚并无任何不当。并提供了吴某、吴某朋友以及女技师承认违法事实的询问笔录、吴某支付费用的银行流水等等证据。 对此警方提供的证据,吴某不予认可,辩称当时民警一进入房间就扇自己耳光,辱骂自己,做笔录时,自己未仔细查看笔录,是在民警的催促胁迫下才签字的。 此外,吴某还表示,警方提供的银行流水不能证明是P资。警方在程序方面也存在诸多违法问题,没有依法通知自己的家属,在询问自己的过程中只有一名警察,询问地点也不在询问室,相应的取得的询问笔录等证件也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并申请调取对其及其他涉案人员进行询问期间的录音录像。 警方否认存在暴力执法问题,表示吴某系自愿在询问笔录等文书上签字,之所以没有通知吴某的家属,是因为吴某拒绝提供家属信息,是两名民警同时对吴某进行的询问。并书面回复称已超出录音录像设备存储期限,无法提供相应的录音录像。 法院这样判! 由于吴某不仅在承认违法的询问笔录上签了字,而且还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明确表示不提出陈述、申辩并签字确认,且与朋友、女技师等人的询问笔录内容基本一致。在案证据显示系警方对吴某的询问系在办案区进行,无证据证明警方存在暴力执法的情况,法院认为警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1款规定:PC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7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一)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 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吴某提议并带朋友前往按摩店,支付费用后,与朋友分别选取“女性技师”进入房间,后吴某在睡觉中被民警挡获。 吴某的行为属于支付完P资并挑选好交易对象进入指定房间准备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况,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且属于上述指导意见规定的情节较轻的范围,警方根据案件事实以及吴某在调查中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情况作出拘留3日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7条第4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 第176条第1款规定: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法院同时查明,吴某在接受调查过程中,告知了家属的联系方式,但是警方因为疏忽对吴某进行传唤、拘留时,均没有通知吴某的家属,认为警方违反了上述规定。 发现,针对吴某的两份询问笔录中仅有一名办案民警签字相同,两份笔录中另外一名民警签字系由不同民警签字,虽然警方提交了书面说明,但是并未提交证据,认为吴某关于系由民警一人对其进行调查询问的意见,应予以采信。 不过,针对警方的违法问题,法院认为,均属于警方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出现的轻微违法的情形,并未对原告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不足以撤销对吴某的处罚。 综上,最终判决确认警方对吴某的处罚违法,驳回了吴某的其他全部诉请。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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