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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频繁转账难以仅根据转账认定为借款关系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为一起民间借贷纠

情侣频繁转账难以仅根据转账认定为借款关系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涉及原情侣之间的经济往来。原告主张在双方恋爱期间(2015年7月至2022年12月)多次向被告转账,并主张其中部分款项为借款,要求被告归还剩余本金77386.02元。被告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转账系用于共同生活及购车等共同支出。 二、争议焦点 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即原告向被告的转账是否属于借款,还是基于情侣关系的共同生活支出或赠与。 举证责任的分配:在仅有转账凭证而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三、法院裁判要点 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 法院指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借款合意:双方需明确约定款项为借款。 款项交付: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支付了款项。 本案中,原告仅提供了转账凭证,但未能证明双方对款项性质为“借款”达成一致。 举证责任的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凭转账凭证起诉的,被告若抗辩款项非借款(如系共同生活支出),需提供初步证据。 被告提供证据后,原告仍需进一步证明借贷合意。 本案中,被告抗辩称转账用于共同生活及购车,且原告自认双方为情侣关系,法院认为此类关系中的经济往来难以直接推定为借款。 情侣间经济往来的性质 法院强调,恋爱期间的情侣互有转账属于常见现象,可能用于共同消费、赠与或情感表达,若无明确借贷约定,不宜简单认定为借款。被告购车一事中,原告参与还贷的行为更符合共同筹备婚姻的特征,而非单纯的借贷。 四、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原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原告未提供借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借贷合意; 在被告提出合理抗辩后,原告未能进一步补强证据。 律师日常 律师 法律 借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