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法规聚焦和畅通了对物业监督的渠道。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委会对小区物业具有指导和监督作用。这从法规上进行了明确。对物业乱象的整治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对物业的指导监督应重点在三个方面:一是小区物业进入和退出机制的监督。现在业主的呼声是,要求进入小区的初期物业应严格按照招投标的程序,由真正的竞标优胜者进入小区,而不是由开发商指定的自己的物业公司,随意的签个合同进入小区,并長期的在小区经营收费。还有应根据物业的服务质量情况,每年对服务满意度测评。不合格者应及时退出小区。而不是赖着不走,長期占着小区收费。二是要与业委会重点监督物业的收费情况。尤其对公共收益的收入,要清楚明白,严禁物业私吞,侵犯业主的经济权益。对小区的收费项目应符合规定,物业费、车位费的定价应经业主表决同意,严禁逐利经营,物业随便涨价。三是要在服务质量上的监督。服务设施的改善、环境卫生状况、小区的安全性。还有物业人员的服务态度和解决处理问题的能力和时效性。 居委会指导监督物业的同时,可根据市场经济的规律,以及业主的自愿,在条件成熟的小区,积极推进业主自治的物业管理的多种模式,真正形成一种优胜劣汰,满足广大业主要求的竞争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