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预警有物业管理费而没有房租费该如何处理?电子税务局有预警,发现我公司2023年以来列支有物业管理费,而没有响应的房租费。税管员要求我们写情况说明,我们告诉税管员说房子其实是股东(法定代表人)无偿给公司使用的,房屋性质是住房;税管员就让我们去补开租金发票。请问:补开租金发票会补税吗?这样处理会有什么税务风险吗?我们该怎么处理才最好呢?解答:这种税务预警,与企业没有汽车而有加油费发票的性质一样,金税系统怀疑该业务的真实性。在很多民营企业,一些老板(股东)经常把各种个人消费的发票开具为企业抬头,并在企业报销与列支,在实务中最常见的就是加油费发票,因此,很多企业名下没有汽车而有加油费发票的可能就会收到电子税务局的预警提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与第十条的规定,如果提问描述的物业管理费属于老板(股东)的个人消费,就构成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而不得税前扣除,企业需要纳税调增补缴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支付老板(股东)的个人消费款项,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公司真的是无偿使用老板(股东)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企业就应想办法向税务局提供业务真实性的证明材料,比如邀请税管员去现场参观与查证。既然无偿使用房屋是真实的,就不能去代开发票,否则就涉嫌虚开发票,即使代开了发票也不得税前扣除。如果公司无偿使用老板(股东)房屋是真实的,属于个人无偿提供租赁服务,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视同销售服务的范围中并不包括个人无偿提供的服务,因此,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方面,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因此,如果无正当理由的话,税务局可能会按照“财产租赁所得”要求老板缴纳个人所得税。房产税方面,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综上,建议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处理:1、业务是真实的,就证明给税务局看,最简单的办法就是让税务局上门查证;然后,与税务局沟通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补缴房产税。2、业务不是真实的(属于老板个人消费)的,就老老实实的更正2023年和2024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该补缴企业所得税就规定补缴,同时对于报销的物业管理费按照“股息红利所得”补缴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