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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只会越来越多!”上海,46岁独生女子未婚、无子女,父母也都去世,身边没有

“这样的只会越来越多!”上海,46岁独生女子未婚、无子女,父母也都去世,身边没有一个亲人。因突发脑出血需要家属签字手术,无奈喊来远房亲戚赶来帮忙。谁料,手术后,病情又出现反复,不仅神志不清,还被送进ICU,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因医疗费已经超过21万元,女子的远房亲戚根本无力负担,也担心不是女子的继承人,最后落得个人财两空的境地,陷入迷茫,无奈向女子所在的居委会求助。女子所在的居委会也愿意帮忙,并先后联系女子工资存放银行以及购买重疾保险的保险公司,结果,却被告知没有权利! 据悉,46岁女子蒋某是独生女,未婚、无子女,父母、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姑姑、舅舅也都去世,身边没有一个亲人。 今年10月14日早晨,蒋某起床准备去上班时,突然感到头晕目眩。 蒋某起初还以为是没有休息好,又在床上躺了一会儿,结果发现症状并没有好转。 蒋某遂向公司说明情况,请了个假。 蒋某的公司批准了蒋某的假,蒋某的同事放心不下蒋某,还登门查看情况,而后将蒋某送医治疗。 医院诊断后,表示蒋某是脑出血,需要家属签字手术治疗。 蒋某想了一圈,最后想到了远房亲戚吴某,于是便联系了吴某,让吴某帮忙。 吴某是蒋某爷爷的姐姐的儿子,和蒋某也就是一年聚一次吃年夜饭的关系。 虽然如此,吴某知道蒋某的情况后,没有丝毫犹豫赶到医院帮蒋某签字,并和蒋某的公司一起为蒋某垫付了3万元医疗费。 可谁料,手术后,蒋某得救了,但是没过多久,病情又出现反复,不仅神志不清,还被送进ICU,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 转眼一个多月过去了,蒋某的医疗费已经累计到21万之多,吴某见医院联系自己交医疗费,一方面无力承担,一方面担心与蒋某之间没有继承关系,一旦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未来无法主张通过蒋某的财产还钱,落得个人财两空的境地,彻底慌了! 《民法典》第31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随后,吴某通过咨询得知像蒋某的这种情况,蒋某所在的居委会应当承担临时监护责任,于是便联系了蒋某所在的居委会。 蒋某所在的居委会也表示愿意为蒋某托底,积极承担照顾和监护责任。同时为了解决医疗费支付的燃眉之急,分别联系了蒋某工资存放的银行以及购买重疾险所在的保险公司。结果却被告知没有权利。 那居委会到底有没有权利,以临时监护人的身份提取蒋某的工资或者帮助蒋某申请理赔金来支付蒋某的医疗费?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 可见,被监护人首先必须未成年人,或者是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监护权之说。 具体到本案,居委会想要以临时监护人的身份提取蒋某的工资或者帮助蒋某申请理赔金来支付蒋某的医疗费,首先要向法院申请宣告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再依据《民法典》第31条规定为蒋某指定监护人。 可问题来了,蒋某这是碰见了好公司、好同事和好亲戚,如果无人帮助,自己在家病倒了,又该怎么办?按照法律规定的一套程序走下来,还会不会出现其他的问题? 对此网友纷纷表态,以后这样的人只会越来越多。那作为像蒋某这样的独身的人该怎么办? 其实,监护权的确定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协议监护、遗嘱监护、意定监护五种。 其中,法定监护就是指,可以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监护,比如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是指,当近亲属之间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比如本案。 协议监护是指,协议监护是指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监护人。 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意定监护则是指,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清醒时,通过书面形式指定监护人,约定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像蒋某这样的独身的人,如果想要避免蒋某这样的窘境,完全可以未雨绸缪,采取意定监护的方式,提前确定好监护人。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