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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女子结婚时,公婆全款购置房产并登记在小两口名下。后来,两人感情破裂决定离

北京,一女子结婚时,公婆全款购置房产并登记在小两口名下。后来,两人感情破裂决定离婚,男方却突然翻脸,竟要将女子扫地出门。对此,女子认为,房产证上有自己的名字,且婚内操持家务尽心尽力,房子理应有她一份。于是,女子将男方告上法院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判了! 故事的主人公是夏女士。要说起夏女士这段婚姻,真可谓“恋爱时有多甜蜜,离婚时就有多凄惨”。 当初恋爱时,男方对夏女士一见钟情,追求她的架势如同追星一般狂热,恨不得把真心都掏出来给她看。 为了在夏女士心中加分,他特意带她回家见父母。 不得不说,男方父母也十分精明。为了帮儿子娶到媳妇,他们嘴甜似蜜,当场拍着胸脯保证:“小夏,你放心,我们以后肯定把你当亲闺女疼!房子我们全款买,装修也包了,给你们小两口单独弄个小窝,互不干扰,你们到时候就安安心心过日子!” 这话说出来,谁听了能不心动呢? 婚后小两口有独立空间,还无需背负房贷压力,这简直是天上掉馅饼的好事! 夏女士被男方一家哄得十分满意,没多久便同意了这门婚事,两人欢欢喜喜地领了证,成为一家人。 男方父母倒也信守承诺,全款买下一套房,房产证上写上了夫妻俩的名字。 婚后的夏女士为人实在,家务事全都揽在自己身上,把家里收拾得井井有条,水电气、物业费等杂七杂八的开销,也从未让男方操心。 她总觉得,房子虽是公婆出钱买的,但既然写了两人的名字,就是共同的家,多付出一些是应该的,不能让老人和老公寒心。 然而,好景不长。常言道:“恋爱时的风花雪月,一遇上柴米油盐就碎成了一地鸡毛。” 婚后,两人为了鸡毛蒜皮的小事争吵不断,往日的热情逐渐消磨殆尽,最终实在过不下去,便摊牌离婚! 一到离婚时,男方立马翻脸不认人,还催着夏女士收拾东西离开!他宣称:“这房子是我爸妈花钱买的,和你没关系,你没资格分!” 夏女士一听,顿时火冒三丈:“我这两年像牛马一样做家务,水电费、物业费哪样不是我承担?家里大小事我都操心,凭什么说我没资格?房产证上明明白白写着我的名字,这房子有我一份,我凭什么不能分?” 无奈之下,夏女士将此事诉诸法院,希望能得到公正的判决。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呢? 夏女士和男方争议的核心问题是:男方父母在他们结婚时购买的房子到底夏女士有没有份。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婚后获得的赠与财产,若未明确只归一方所有,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也表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若未明确只赠与自己子女,离婚分割时法院会综合考量后判决。 简单来讲,只要男方父母未明确房产是赠与男方的,该房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夏女士在离婚时可要求分割。 退一步说,即便法院考虑到男方父母全额出资,可能将房子判给男方,也不能让夏女士白白付出,男方依法需给予补偿。 这是因为《民法典》第1088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后照料家庭、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补偿。 夏女士结婚多年,在家中既做家务又承担家庭日常开支,堪称“家庭功臣”,即便分不到房子产权,也可凭借自己的付出,要求男方给予家务补偿。 最终呢,法院综合审理该案认定,涉案的房产是男方父母赠与给小两口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夏女士有权进行分割。 总而言之,夫妻之间,即便走到离婚这一步,但曾经毕竟有过一段感情。基于此,分开时也应给予对方最起码的尊重与体面。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