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们!
刷到山西狗咬人案又有关键消息!
直接戳中要害——被告那把唯一的刀早被警方扣了,现场只剩原告方可能用的剪刀,更关键的是,混战里可能原告自己人误伤了自己人致重伤!
这事根本不用绕弯子,重点就看这把剪刀:原告方是聚众、踹门、拿着家伙上门的,这完全符合“入室行凶”的关键特征!别管吵得多热闹,就冲这一点,房主的无限防卫权就站得住脚,反而原告这边,既涉嫌持械入室,还弄伤了自己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只会更重。
真不是帮谁说话,法律讲的是客观行为,原告拿着剪刀上门的那一刻,就把“理”站反了。你们觉得,这把剪刀会不会成为整个案子的关键转折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