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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咸宁,男子与前妻离婚后,为了挽回感情,经常找前妻同居,而后因发现前妻与同事发

湖北咸宁,男子与前妻离婚后,为了挽回感情,经常找前妻同居,而后因发现前妻与同事发生关系,难以释怀,多次到前妻单位闹事,甚至把刀架在前妻脖子上威胁。 之后,前妻为了安抚男子情绪,给男子做饭,期间,见男子再次因自己与同事发生关系的事情与自己争吵,扼住自己的脖子,遂拿出事先藏在枕头下的刀,追砍男子16刀。 过后,男子前妻不顾男子的求救,拿出老鼠药想要自杀,不过又后悔,把毒鼠强放在一边。 再之后,男子喝下毒鼠强中途呕吐,而后躺在床上因失血过多死亡。 次日一早,男子前妻把门一锁,便逃亡。 而这一逃就是26年,期间,不仅成了家,生了一对儿女,还在村里当了十几年的会计、妇联主任。 根据《刑法》第87、88条规定,犯罪一般情况下经过一定的期限不再追诉。但是也有两个例外,第一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二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具体到本案,由于案发后,警方便立案侦查,又因在案发现场,找到男子还留下一张带血的字条,上写:“爱人我真的爱你,永别了”,警方还将男子前妻列为重点怀疑对象。 因而虽然事发已经26年,男子前妻如今仍面临追责! 警方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男子前妻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后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检方同样认为男子前妻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 怎料,面临检方的控诉,男子前妻一方却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 理由是:第一、男子发现自己与同事发生关系后,跑到自己单位闹事,持刀扼颈威胁,整夜整夜不让自己睡觉,当自己熬不住迷糊入睡时,就死死盯着自己,掐自己的脖子,长期对自己存在不法侵害。 第二、事发时,男子又再次掐住自己的脖子,导致自己无法呼吸,自己才持刀挥砍了男子。 第三、据法医刘某分析,男子符合毒鼠强中毒死亡,男子系服毒自杀,男子的死亡不是自己的持刀挥砍行为导致的。 第四、自己与男子之间已经离婚,在法律上也没有救助男子的义务。 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紧迫侵害,针对这一非法侵害采取必要措施,在必要限度内采取的防卫措施。 通常而言,构成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防卫必须以侵害行为的存在为前提;(2)防卫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3)正当防卫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性;(4)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5)防卫不能过当。 具体到本案,由于经查,法医的分析结论与在案证据不符,现场字条无法确定是不是男子所写,何时所写,男子前妻自始至终也没交代男子是什么时间喝下的老鼠药等细节,法院认为,男子真正的死因不是中毒,而是因失血休克死亡。 虽然男子与前妻已经离婚,但是仍时常同居,这种情况下,男子前妻与自己的同事发生关系,即我们常说的“脚踏两条船”,很显然有违公序良俗。 正是男子前妻的不当行为,导致男子受刺激,出现过激行为,进而引发了本案,对本案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 案发前,虽然男子殴打了前妻,并对其扼颈,但是其也用手撕扯,此时,对男子前妻而言并不存在现实紧迫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男子前妻也可以大声呼救,却不计后果,追着男子连砍16刀。 虽然男子与前妻已经离婚,但是事发地点在前妻住所,且是男子前妻挥砍了男子才导致男子受伤。这种情况下,男子前妻对男子负有救助义务。 男子前妻不顾男子的救助请求,放任男子自生自灭,最终导致男子失血过多死亡。 综上,男子前妻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于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男子对矛盾的激化也存在过错,生前有中毒因素介入,一审法院最终判处男子前妻犯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不过,对此,男子前妻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男子的家人也表示不服,认为男子前妻善于伪装,应该严惩! 这事您怎么看?你认为是判轻了,还是判重了?还是刚刚好?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