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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焦作,几位车主到4s店买长安糯玉米车,一男子接待了他们,价格说好,每台车40

河南焦作,几位车主到4s店买长安糯玉米车,一男子接待了他们,价格说好,每台车40000元,车主支付了款项,之后就等待提车,万万没有想到,4s店拒绝交车,工作人员告诉他们,男子不是店里的员工,钱给谁了,就找谁要车,车主懵圈,男子在你店里卖车,既然不是你们员工,交钱时为啥不说?背后真相,令人大跌眼镜! 张先生和几位朋友都想买车,他们来到4s店里,看中了长安糯玉米车辆。 这款车小巧玲珑,只要40000元的价格,买过的人也都反映,这辆车使用起来不错。 他们走进了店里,迎面出来了一位男子,男子自称毛某,热情的接待了他们。 毛某领着他们看车,给他们介绍车辆的配置规格。 张先生仔细观察,发现毛某在店里办公室里自由的出入,因此在客户们看来,毛某就是4s店的员工。 另外,张先生他们之前就在这家店里订购过20台长安糯玉米车,当时一切都很顺利,交钱后没多久就提到了车。 因此这次再购车时,张先生几乎没多想,依旧按照老办法来做。 张先生几人和毛某经过一番商谈,双方敲定好了价格,又说了一些细节问题。 商议完毕,毛某给张先生一个私人账户,让他们把购车款转到这个账户里,他会将车款如数转给店里。 之前买车,也是这般操作,也是转给一个私人账户,张先生几人立刻转钱,丝毫就没有怀疑过毛某。 购车钱付完之后,他们满心期待,希望能够顺利的提车。 可是没有想到,到了提车的时候,4s店说了番话,令张先生等人顿时惊掉了下巴! 4s店说,店里没收到他们的车钱,钱给了谁,就找谁要车! 张先生急了,和4s店理论,明明是毛某接待的我们,转钱也是转给了毛某,毛某是你们店里的人,怎么可能让我们去找别人? 可4s店却说,毛某不是店里的员工,钱你打给了毛某账户,和我们有啥关系? 张先生懵圈,那之前买车也是打给个人的账户,只不过以前的收款人是朱某,没有发生过任何的问题。 可4s店说,朱某是店里的法人,他们当然会予以认可。 可是这次,张先生把钱打到其他的账户,因此他们店就没办法认可。 张先生一听就气往上冲: 我们来店里时,是毛某接待了我们,毛某在你店里卖车,既然不是你们店的员工,当时你们为啥不说? 车主们表示怀疑,4s店一定是和毛某一伙,应该是早就串通好了,故意要来欺骗顾客。 可是如今,4s店不认账,车主们钱没有了,车也没有,张先生气不过,立刻找来了记者! 记者陪同各位到4s店里,这事蹊跷,一定要问清楚背后的原因。 工作人员一看记者来了,这就意味着瞒不住了,他们说了实情。 毛某不是店里的员工,但他确实和门店有过合作,之前毛某给店里交了保证金,店里给了他几十台车让他销售。 可到了后来,车不见了,钱也没有,当毛某将张先生们给他转的钱转到了店里,店里直接把这笔钱冲抵了毛某之前的车款。 可对于车主来说,我来买车,毛某是在你们店里接待了我们。 你们和毛某有经济纠纷,毛某也不是店里的员工,当时为啥不说? 记者也问: 既然毛某在你店里卖车,是你们的合作商,你们是不是就要监管他?你们监管住了吗? 4s店答不上来了,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警方已经介入了此事。 记者又联系毛某,毛某表示,购车款转到了他的账户,他已经交到了店里,是4s店老板咬定是毛某的账和店里没对清楚,因此才给大家没有交车。 随后,警方做了调解,毛某对车主们承诺,他和4s店的账三天就能对完,既然钱交给了他,哪怕店里不给车,他也会对车主们负责。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又该怎么认定的呢?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张先生和朋友在4S店内购车,是毛某主动接待和引领他们看车。 毛某可以在4s店办公室自由出入,从外观上看,已经形成了有权代表门店的表象。 张先生此前曾在该店成功购买过20辆车,而且是用同样的方式,通过将购车款支付给法人朱某个人账户的形式顺利买车。 因为过往的交易习惯,进一步强化了张先生等车主对店内人员收款即代表门店的信赖程度。 4S店没在张先生等人买车时告知他们,毛某并不是4s店的员工。 因此,毛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表见代理,毛某与张先生等人达成的购车合意及收款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4S店承担。 车主将购车款转入了毛某账户,虽然该账户为个人账户,但基于表见代理的有效,应视为对4S店的履约。 即便毛某未按承诺将款项足额转交门店,或门店将款项用于冲抵与毛某的旧账,都属于4S店与毛某之间的内部纠纷,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4S店在收受购车款后,负有向车主交付车辆的义务。 4s店不能以未收到款项,毛某非员工为由,拒绝向张先生等人交车。 关注@王哥说法 多学法律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