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在一工地上班,夜里出宿舍上厕所,突然摔倒在厕所,送医院诊断为脑出血,工地垫付70000多医药费后停止垫付,男子的女婿找工地要说法,人是在工地厕所摔的,厕所连个防滑标识都没有,为啥不再支付医药费?没想到,工地负责人表示:这是你们个意外,又不是工伤,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问题来了,目前男子生命垂危,医药费该谁来掏? 10月20号晚上9点55分左右,老郑一个人走出工地宿舍,去上厕所,不曾想,意外突然发生,老郑不知怎么突然摔倒在厕所就没在起来…… 10点02分,工地的人发现老郑倒地不醒,急忙给他送去了医院。 据老郑的女婿戴先生回忆,事发当晚岳父被送到医院后,呼吸和心跳都已经没有了,而且两个瞳孔也放大了,另外是10点02发现岳父倒地,10点55分才送到医院。 看来老郑这下摔的不轻,到底是什么原因呢? 医院给老郑的诊断是脑出血。 事情发生后,老郑的家属从台州赶到了杭州,看到躺在病床上的老郑,一家人悲痛万分,都守在重症监护室外,希望他能早点醒来。 可是,到了10月24号,戴先生发现工地竟然把岳父的医药费都给停掉了,让他气愤不已。 他打电话给工地的小组长,说老郑这边医药费欠费了,能不能过来给交一下? 对方却告诉戴先生,上面领导说了,把老郑的医药费给停了,这事我们公司已经没有责任了。 戴先生一听就火大,怎么就没关系了呢?我岳父是在你工地那边摔的,为什么不管了。 为此,戴先生找了记者帮忙,一起来到岳父出事的那家工地的厕所,发现了一些变样的地方。 戴先生指着厕所墙上的警示标识说,以前这个防滑标识没有,所以说,他们的安全措施做的完全不到位,人就是在这里出事的。 可以看到厕所中确实贴了防滑标志,戴先生指着防滑标识说这都是他们新贴的,以前都没有的。 这期间,工地的管理方赶过来了,戴先生和对方沟通时一言不合,双方面对面的吼了起来。 记者只好把双方劝开,不然担心事情没谈明白,再加深了矛盾。 后来,工地的项目经理张经理出面给解释了这件事。 记者表示,戴先生作为老郑的家属,他们希望把医药费垫上。 张经理说,这个不是希望的事,这件事的责任在哪一方,得弄清楚,老郑家属的希望可以理解。 不过,老郑家属可以到相关部门去反映这事。 张经理还说,事情发生后,工地已经第一时间将老郑送到医院,并垫付了7万多的医药费,已经尽力协助家属了。 如今的问题是,这件事相关部门已经介入,并没有认定工地有责任。 张经理表示,这是你们个人的事情,是老郑个人意外的事情,又不是工伤,什么都没有。而且,我们都有保险,工伤部门,以及保险都去了解过了,但是,他们统一回复老郑这个情况不属于保险范围之内。 目前,老郑生命垂危,已经在ICU抢救了10几天了,他的医药费该谁来掏呢? 这件事的争议焦点为: 第一,家属主张老郑在工地宿舍上厕所时突发疾病摔倒,生命垂危,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工伤情形。 家属认为晚上9点55分在工地宿舍上厕所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 工地主张上厕所属于个人生活行为,与工作无直接关联。 工地管理方则认为此事是个人意外,不属于工伤,且工伤保险部门已明确拒绝赔付。 第二,家属认为工地厕所没有设置防滑措施缺失直接导致老郑摔倒,进而引发脑出血。 工地认为老郑脑出血系突发疾病,摔倒仅为诱因,或无法证明两者存在必然联系。 有人说,这是工地,不是对外开放的公共场合,工地有水的地方,滑的地方,钉子的地方多了,是自己不注意。 脑出血是个人问题,不是摔了就会脑出血,是他不知不觉就脑出血,摔倒在地。这又不是工伤,不是上班时间,是自身疾病引起,和公司有什么关系? 那么,老郑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工作时间通常指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或用人单位规定的正常上下班时间。 另外,老郑这个情况有点复杂,工伤保险需要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但是,据工地张经理讲老郑不属于工伤。 不过,如果老郑若不满足条件(如疾病与工作无关、超出48小时),则不构成工伤,工地无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另外,老郑的女婿戴先生认为工地安全措施不到位,可以要求工地承担赔偿责任吗? 工地厕所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需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地面防滑处理、张贴警示标识、保持干燥等,发现人员倒地后及时送医等。 《民法典》第1198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若老郑家属证据充分,工地可能需赔偿部分医疗费;若无法证明因果关系,工地则无需担责。 关注@福康说法 从日常点滴学法律,生活安稳更有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