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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贡,男子被发现在家中床上以睡觉姿势死亡,遗体也已腐烂,法医推断人至少死了3

四川自贡,男子被发现在家中床上以睡觉姿势死亡,遗体也已腐烂,法医推断人至少死了3天,家属觉得事情不简单,报了警,警方调查发现,男子死亡当天被同村叔侄俩叫去水库游泳,其中的叔叔交代,男子游着游着突然溺水,他救起来时人已经没了,他慌张之中没敢报警,也没通知男子家属,而是悄悄把遗体带回男子家,还特意摆成了睡姿。家属们认为,朋友事后对这件事闭口不提,还私自处理遗体,已构成犯罪,然而,现实却让他们失望。 2025年9月7号,小荷(化名)推开乡下的家门,一股刺鼻的气味扑面而来。 屋子里闷得像蒸笼,天热的很,她才几天没回家,就发现弟弟小凯(化名)躺在床上,人却已经没了。 小凯的尸体胀得发黑,烂得不成样子,根据后来法医的说法,人至少死了3天以上了。 小荷听闻后腿一软,瘫在地上,脑子里嗡嗡响…弟弟还年轻,怎么突然就没了?而且都3天过去了,家里人谁都没发觉。 小荷赶紧报警,警察调看了村里监控,真相也逐渐浮出水面。 监控画面显示,9月4号那天下午,小凯跟着同村的两个人,也就是小陶(化名)和他侄子,一起骑摩托车走的。 小凯挤在中间,后座那侄子用手撑着他的头,车子摇摇晃晃开回了小陶家。然而这一去,小凯就没能活着回来。 这期间到底发生了啥呢?小陶道出了实情。 原来,那天天气特别热,小陶看小凯也闲着没事干,就提议去村外水库游泳。 小陶说,小凯会水,胆子大得很,他是第一个跳下去的,哪想到,他只游了一圈,就突然沉底了。 小陶吓得连忙和侄子把人捞上来,可小凯此时已经没气儿了。 小陶承认当时慌了神,没打120,也没喊人帮忙,就和侄子一起把小凯弄回自己家。 后来,他不想惊动大家,就悄悄把遗体带回小凯家,摆成了正在睡觉的姿势。 如今小陶提到这件事,语气中也满是懊悔,承认这事是他做得不对,他不该瞒着。 可姐姐小荷得知实情后,心里却堵的不行。 她说,小陶家离我们家就2分钟路,他们天天在村里转悠,碰到我奶奶、叔爷、外婆好几回,可人家一个字都没提过。哪怕说一声呢?我们也好早点知道,不至于拖这么久才发现我弟弟没了。 你哪怕再慌再怕,也不能忘了做人的基本道义吧! 警察调查后说,小凯是意外淹死的,没牵扯别的案子,所以不作刑事案件处理。 事后,小陶家赔了小荷家8万块钱,签了协议,说是处理丧事用的。协议上写道,小荷家要是想告状或追更多钱,可以去打官司。 可小荷心里一直解不开这个结,小陶叔侄俩瞒了3天,害得弟弟尸体都烂了才被发现,这算不算犯罪啊? 有人说,要是溺亡,直接打120/110就行,毕竟人不是因你而死,你有什么好心虚的?这样大张旗鼓,夹在中间,送回家,还摆好姿态,总觉得这样违背常理。 “救起来的时候已经没有心跳呼吸了,当时心里很慌,没有拨打120”,这只是叔侄两人单方面的说法。也不排除他们当时心里紧张,但是如果叫人了,说不定还有得救,希望由更高一级的人来进行调查! 不管怎样,是叔侄两人约他们一起出去的!一路同行,发生意外,同行者必须无条件发起救援信号,除非一起同行者不知情,这一点法律应该早点出明文规定!不然这个社会人心越来越道德败坏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算犯罪吗?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警方已通过现场勘验、尸检及证人证言排除刑事犯罪可能,确认小凯系单独游泳时意外溺亡。 这个结论就排除了小陶叔侄“故意杀人”或“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风险,但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不受刑事程序影响,需独立判断。 小陶自述“因惊慌未拨打120”,但法律对普通公民的救助义务存在边界。根据《民法典》第1005条“自然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反向解释,非专业救助者无强制救助义务。 小陶虽未实施专业急救,但将遗体带回的行为本身不构成“不作为侵权”。 从道德层面看,小陶叔侄在事故后未及时通知家属,确实不合适,但法律未明确将“及时告知”上升为法定义务。 所以,这个行为更接近“违反公序良俗”,可触发民事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而非直接构成侵权责任要件中的“过错”。 所以,小陶叔侄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在民事层面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过错”,只能触发精神损害赔偿义务。 用白话来讲,小陶叔侄虽然做得不合适,情分上说不过去,但法律上没责任。小陶他们没及时通知家属,确实让人心寒,可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见死不救’之类,没法追究他们坐牢。 小荷觉得,法律管不了人情,赔偿的钱再多,也换不回弟弟的命。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