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徐先生在当地某酒店办婚宴,结束后近百瓶茅台仅返还三个空瓶,徐先生在窗帘后竟找出三箱疑似被藏的茅台,酒店坚决否认,双方各执一词,目前已报了警。 10月25号,徐先生在当地某酒店三楼宴会厅办喜宴,特意带了近百瓶茅台酒,可晚上宴席结束,麻烦就来了。 徐先生找酒店服务人员要剩余的茅台,结果多次追要,就拿到3个空瓶。徐先生心里犯嘀咕,他问过亲友,很多桌都没怎么喝,这酒哪去了呢? 后来,他在男方和女方的宴桌旁窗帘后,分别找到两箱和一箱茅台,找回的酒有整瓶、半瓶和空瓶。 酒店的人员却坚决否认,说不是酒店人员所为,还指责徐先生引导他人误解。 酒店方称当晚也报了警,目前双方还在协调。 这事可就闹大了,双方各执一词,真相到底是怎么的呢? 那近百瓶茅台酒到底去哪了,即使喝完了,够数的酒瓶也总该有吧! 徐先生觉得是酒店服务人员藏酒,毕竟在窗帘后找到了部分酒,而且很多桌没喝多少,不应该只剩3个空瓶。 酒店是坚决否认,称自己没干这事,还觉得被徐先生怀疑酒店的名誉受损了。 徐先生作为消费者,在酒店办喜宴,带去的茅台酒莫名少了,他有理由怀疑酒店方。毕竟酒店是服务方,有责任保障顾客财物安全。徐先生找回部分酒后,更坚信自己的怀疑,所以选择报警处理。 酒店作为服务提供者,没理由去藏客人的酒。 而且酒店也报警了,想通过警方调查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酒店还指责徐先生引导他人误解,这表明酒店觉得徐先生的怀疑对他们影响很大。 要是真像徐先生怀疑的,是酒店服务人员藏酒,那酒店的行为可就涉嫌盗窃了。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茅台酒的价值不菲,近百瓶茅台酒价值数额巨大。 如果真是酒店服务人员所为,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就构成盗窃罪,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若最终查明是酒店服务人员藏匿茅台,酒店需承担什么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即使服务人员是个人行为,酒店也需先向顾客赔偿,再向员工追偿。 若酒店能证明过错,则可能免责。酒店作为服务提供方,往往需承担更高的举证责任。毕竟,顾客选择酒店办宴,是基于对酒店管理能力的信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酒店作为服务方,在顾客举办婚宴期间,对顾客带入场所的财物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责任。 这里的“合理限度”,需结合场景判断:若酒店未对宴会厅进行必要监控、未对服务人员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导致顾客财物被转移或藏匿,则可能构成“未尽保障义务”。 酒店作为服务方,有责任保障顾客财物安全,若因酒店管理不善导致顾客财物被盗,酒店可能还要承担一定民事赔偿责任。 要是酒店真没干这事,被徐先生这么怀疑,名誉就受损了。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徐先生称亲友未大量饮酒,酒店却仅返还3个空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徐先生需证明两点:一是带入酒店的茅台数量(买酒的凭证、亲友证言);二是酒店存在保管过失(如监控缺失、服务流程漏洞)。 而酒店若主张非员工所为,则需提供反证:服务人员当班记录、传菜间监控、酒水交接流程等。 若酒店无法证明自身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就可能被推定存在过错。 徐先生公开怀疑酒店藏酒,若没有证据,就可能构成对酒店名誉权的侵害,酒店有权要求徐先生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徐先生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就怀疑酒店,是不是太冲动了? 其实,徐先生发现酒少了,在窗帘后找到部分酒,有合理怀疑的理由。但怀疑归怀疑,最终还得靠证据说话。 酒店报了警,如果调查结果显示不是酒店人员所为,徐先生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如果徐先生没有证据就公开指责酒店,造成酒店名誉受损,酒店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徐先生承担侵权责任,赔偿酒店因此遭受的损失。 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还在处理中。 最终结果得等警方调查清楚,用证据来还原真相。只有证据确凿,才能明确双方责任。 法律的意义,不在于“惩罚”谁,而在于“厘清”责任,让该负责的人担责,让无辜的人免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