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老两口有4个女儿,平时小女儿照顾二老最多,老人决定把房子留给小女儿,并立下遗嘱,不曾想,老人去世后,其他3个女儿跳出来认为房子应该4姐妹平分,还拿出病历说二老在世时有中度或重度老年痴呆、帕金森等疾病,因此遗嘱应该无效,小女儿淡定的拿出一份证据,让3个姐姐猝不及防,法院做出公正判决。 张大爷和王大妈携手走过了大半辈子,两人生了4个女儿,有人羡慕老两口有女儿是福气,可二老只是笑笑,养老这事说不上能指望谁? 老两口有一套房子,为夫妻共同所有,这可是他们一辈子的心血。 随着年纪越来越大,张大爷和张大妈的身体状况也逐渐变差,2020年初,张大爷被诊断患有帕金森,王大妈则患上了老年痴呆,疾病给老两口的晚年带来诸多不便。 老人身体弱的时候,最需要有人照顾,而他们的小女儿张晓娟(化名)一直跑前跑后,陪老人看病,生活上悉心照料。 同年5月,张大爷和王大妈一商量,就属小女儿照顾他们最多,不能让孩子白白付出,就把这套房子留给小女儿张晓娟吧。 于是,老两口立下一份遗嘱,明确表示要将房子留给照顾他们最多的小女儿张晓娟。 时间一点一滴的过去了,2022年,也就是两年后,张大爷和王大妈相继离开了人世。 张晓娟按照遗嘱,准备继承这套房子,可是她没想到,这一举动直接引发三个姐姐的强烈不满。 三个姐姐觉得,父母留下的房产,应该由他们四个姐妹平均继承,怎么能给小妹一个人呢?都是女儿,凭什么她要全部继承房产? 三个姐姐心里不平衡,带着不甘心,一纸诉状将小妹张晓娟告上法院,认为遗嘱应属无效,应该由4姐妹平均继承房产。 一场家庭遗产争夺战就此拉开帷幕,不管谁赢了,最后都容易伤了姐妹之间的手足亲情。 法庭上,三个姐姐胸有成竹的拿出一份父母在医院治疗的病历,想以此证明遗嘱无效。 病历是2020年1月和2月的,上面写有二位老人被诊断患有帕金森,以及中度或重度老年痴呆。 三个姐姐认为,父母在订立遗嘱之前就被诊断出这么严重的疾病,二老当时根本不具备订立遗嘱的能力,所以,这份遗嘱应该是无效的。 张晓娟一看三个姐姐真的和自己争上房产了,她不慌不忙地拿出了遗嘱订立全程的律师公证录像。 既然三个姐姐认为老人没有立遗嘱的能力,那么,就在录像里看看二老到底是在什么状态下立的遗嘱,这比什么证明都有力。 录像中,张大爷与见证律师沟通时,应答自如,思路清晰,每一个问题都能迅速而准确地回答,脸上洋溢着平和的笑容。 王大妈虽然说话简短,发音有些模糊,但她能够正常地进行言语和肢体互动。 当律师问她问题时,她会认真思考后给出回答,还会用毛巾自己擦拭因病而流出的口水。 她和张大爷之间也有着正常的交流,眼神中充满了对彼此的关爱。 视频中,订立遗嘱当天,有2名律师整个过程都在场。 王大妈和律师在遗嘱上签了自己的名字,还按了手印。 不过,张大爷不会写字,当时让律师代为签字,然后由他本人亲自按上手印。 法院经过观看录像,审查了所有证据后,会怎么判呢? 首先,法院认为三个姐姐拿着老人被诊断患有帕金森综合征、中度或重度痴呆等疾病的病历,就认为老人订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这种想法是不对的。 病历诊断只能说明二位老人患有某些疾病,但不能直接等同于老人在订立遗嘱那个特定时刻,就完全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民法典》第24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比如向法院申请认定,而不能仅依据病历就下结论。 其次,《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在本案里,小女儿提交的遗嘱订立全程的律师公证录像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求。 订立遗嘱当日,有两名见证律师全程在场,满足了“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一条件。 而且,王大妈和律师在遗嘱上亲笔签名、捺印,张大爷授权律师代为签字并本人捺印确认,在录像中也记录了他们的肖像,同时也记录了订立遗嘱的年、月、日。 从形式上看,这份录音录像遗嘱是完备的。 再加上从录像内容能看出二位老人神志清晰、能独立表达真实意愿等实质内容,所以,法院认定该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张大爷、王大妈所立遗嘱有效,房子由小女儿张晓娟继承。 有人说,小女儿以后就没有姐姐们了,姐妹情这算完了!平时不管不问,分财产时急眼了,谁赡养老人多,谁就应该得到遗产。 关注@福康说法 从日常点滴学法律,生活安稳更有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