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服务中,所有商品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吗?裁判规则1.网游等在线下载的数字化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店铺诉李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不适用此规则。案例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2023年12月11日2.消费者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李某诉商某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经营者采用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特殊情况除外。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和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都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案例来源:江苏法院网 2023年8月28日3.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拆封为由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者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维权—王某某与某电商企业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购物过程中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消费者合理的退货申请,消费者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者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维权。案例来源:福建省消委会发布“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4.“7天无理由退货”需要具备网购商品的目的需为生活消费,不属于“绝对不适用”和“相对不适用”的范畴的、退货商品应当完好三个条件—某买家诉小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7天无理由退货”需要具备网购商品的目的需为生活消费、不属于“绝对不适用”和“相对不适用”的范畴的、退货商品应当完好三个条件。案例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2022年6月16日5. 对于已经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的需要,按照一般公众认知,商品价值已明显贬损,进而影响二次销售,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买家诉小李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消费者在网购时仅凭图片和文字展示,不容易判断商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于是法律赋予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即消费者在对网购的商品不满意时,可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是“无理由”不代表“无限制”“无条件”,对于已经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的需要,按照一般公众认知,商品价值已明显贬损,进而影响二次销售,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案例来源:浙江高院公众号(浙江天平) 2022年6月30日6.网络商品经营者单方标注“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但未证明商品具有不宜退货性质的,该排除条款无效,消费者仍享有法定无理由退货权—胡某与韩某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网络商品经营者单方标注"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但未证明商品具有不宜退货性质的,该排除条款无效,消费者仍享有法定无理由退货权。经营者主张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时,应承担举证责任。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网络消费民事典型案例7.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购买商品后有权于当日提出退款—李某诉某电子商务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购买商品后于当日提出退款,销售者怠于履行退款义务,消费者请求其退款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2年3月29日第3版法律观点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1.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明确规定了采用网购方式的购物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其中使用列举的方式载明了如下除外情形:(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另包括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消费者退货必须保持商品完好。所谓的“七天无理由”并不完全等于“无理由”,仍应当遵循相应的程序和条件。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包括《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等。根据《网络消费纠纷规定(一)》第2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的四项除外商品作出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承诺,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其承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第3条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其也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只要电子商务经营者承诺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所有商品均可适用该规则,即使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作出承诺,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的四类除外商品以及第2款根据商品性质且经消费者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之外的商品,消费者均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2.审查要点。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在审查消费者提出的“七天无理由退货”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时需审查如下内容:(1)审查消费者是否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具体审查步骤为:①经营者有无作出“七天无理由退货”承诺。如作出了相关承诺,则无论交易标的物是何种商品,除特殊情形下经营者均应履行承诺。②如经营者未作相关承诺,则进一步审查交易标的物是否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的除外商品范畴,若不属于相关范畴,则消费者依法享有相关权利,反之则消费者无权主张七天无理由退货。③若不属于除外商品范畴,则进一步审查消费者在购买时有无确认案涉商品为不宜退货商品,若确认过则应当遵守约定不能“无理由退货”,反之,消费者应享有相关权利。(2)审查经营者的抗辩是否合法。即是否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3款规定的过错行为,即违反诚实信用、有违商业道德的过错行为,具体可参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等规定,如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破坏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等行为,则出卖方可拒绝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请求;反之,出卖方无权拒绝买受人的“七天无理由退货”要求。(内容来源:《买卖合同纠纷争点整理与法律适用》;引用页码:0437-0438;主编:唐学兵)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四条【退货、更换、修理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第二十五条 【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除外商品做出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承诺,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其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 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第三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引导和督促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保障。第四条 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和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都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第六条 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二)鲜活易腐的商品;(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第七条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第八条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来源:法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