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利川,女子未婚,却意外怀孕,她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决定把肚子里的孩子送养,便与一对夫妻签了一份协议,孩子一生出来,就让这对夫妻抱回家抚养,不料5年后,女子反悔想要回孩子,却遭拒绝,她将夫妻俩告上法院,想要回孩子抚养权,没想到,夫妻俩反诉,向女子索要100万,法院这样判了。 2020年,女子魏某发现她怀孕了,未婚的她面对这个突如其来的小生命,满心的慌乱和无助,她的生活也因此被打乱。 魏某怀孕后非常纠结,她知道自己没有能力可以独自将这个孩子养大,而且,她要面对现实中的流言蜚语以及经济上的窘迫,经过一番痛苦的挣扎,她做了一个艰难的决定——将孩子送养。 而此时,多年没有孩子的谭某某夫妇,一直渴望能有一个孩子,能有一个完整的家。 当夫妻俩知道魏某的情况后,二人喜出望外,仿佛看到了希望的曙光,商量着抱养这个孩子,要是从出生就抚养更容易培养感情。 于是,谭某夫妻毫不犹豫的接下了这份生命的托付。 魏某看着这对和善的夫妻,想着孩子能在一个完整的家庭里长大,心中虽满是不舍,但还是狠下心来。 于是,魏某和谭某夫妻俩私下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孩子一出生就由谭某夫妻俩抱回家抚养。 就这样,魏某的孩子一出生,就被谭某夫妻俩小心翼翼地接回了家。 那一刻,魏某心中五味杂陈,既有对孩子未来的担忧,也有对自己选择的无奈和悲伤。 时光匆匆,5年时光转瞬即逝。这5年里,魏某的生活发生了许多变化,她经历了许多,也在成长中渐渐明白了亲情的珍贵。 每当夜深人静,孩子的模样总会不由自主地浮现在她的脑海中,思念如潮水般将她淹没。 她开始反思自己当初的决定,内心深处的母爱被彻底唤醒。终于,她鼓起勇气,决定要回孩子,让孩子回到自己身边。 当魏某提出要回孩子的想法时,谭某夫妻如遭雷击。 这5年来,他们把孩子视如己出,倾注了所有的爱和心血,从孩子第一次学会走路,到第一次开口叫爸爸妈妈;从生病时的焦急守护,到日常的悉心照料,每一个瞬间都刻满了他们的爱。他们无法接受这个突如其来的变故,坚决不同意魏某要回孩子。 然而,魏某再也无法忍受对孩子的思念,下定决心将孩子要回自己养,于是,她一纸诉状将谭某夫妻告上法院,请求要回孩子抚养权。 在庭审中,谭某某夫妻俩情绪激动地提出反诉,他们拿出居住证等证据,讲述着这5年来为孩子的付出,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他们要求魏某承担孩子抚养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及精神损失共计 100 万元。 他们觉得,自己这五年的付出不能白费,魏某不能就这样轻易地把孩子带走。 法院会怎么判呢? 1、魏某生了孩子送人抚养,构成遗弃吗? 魏某因未婚先孕且无力抚养而送养孩子,其初衷并非逃避抚养义务,而是为孩子寻求更好的生活环境。 送养后五年内,她未实施虐待、遗弃等恶劣行为,直至因血缘情感反悔要回孩子。因此,主观上缺乏“拒绝扶养”的故意,因此,不构成遗弃。 2、魏某和谭某夫妻签订的协议有效吗? 本案中,魏某与谭某某夫妇虽然签订了送养协议,但未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民法典》第110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因此,他们之间的收养关系是无效的。 也就是说,尽管谭某某夫妇实际抚养了孩子5年,但他们在法律上并未与孩子形成合法的父母子女关系。 这种无效的收养关系不仅无法保护养父母的权益,也可能对孩子的成长和未来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魏某和谭某夫妻俩私下签订协议无效。 所以,收养需通过民政部门登记,否则谭某某夫妇无法通过协议获得孩子的法定抚养权或监护权。另外,生父母可随时反悔,养父母可能“人财两空”。 3、魏某将孩子送养5年后反悔,谭某夫妻可以向孩子生母索要抚养孩子的相关费用吗? 魏某作为生母,在送养孩子五年后反悔要回孩子,这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虽然,魏某的反悔行为在情感上可能得到理解,但在法律上,她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院也考虑到谭某夫妻俩确实在孩子成长过程中付出了抚养成本,照顾孩子需求等等付出。 最终,法院判决:魏某支付谭某某某夫妻俩抚养孩子期间的生活开支、误工费等,共计47万余元。 最后想说,抱养孩子但必须以合法为前提;亲情可以重续,但需以尊重他人权益为边界。唯有如此,每一个孩子才能在法律与情感的双重庇护下,真正拥有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 关注@福康说法 从日常点滴学法律,生活安稳更有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