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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33岁的孟师傅给某公司干了七个月的活,结果活干完了,对方不给工钱。孟师

陕西西安,33岁的孟师傅给某公司干了七个月的活,结果活干完了,对方不给工钱。孟师傅情急之下将这件事发到网上,谁知对方竟然起诉他,说他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孟师傅赔偿7万余元。 据大风新闻报道,孟师傅33岁,是一名以给人安装水电为生的水电工。 2024年10月,孟师傅接到了一个活,对方是某建筑公司。 对方让孟师傅再叫几个朋友,把整个工程的水电安装工作全部交给他们,按50块钱一个平方结算工资,材料由他们承担,孟师傅等人只拿工费,并约定总工费为17.7万余元。 孟师傅高兴坏了,赶紧找了几个朋友,开始紧锣密鼓地忙碌了起来。 从去年10月底开工,孟师傅等人一直干到今年五月中旬,工程终于完工了。在此期间,对方又交给了孟师傅等人一些其他的活,这部分活的工钱为3.8万余元。 干活期间,对方一共支付了孟师傅等人工钱13万余元,还剩余8万余元尾款没结。 工程结束后,孟师傅和朋友多次催促,今年8月1号,对方给孟师傅等人出示了结算量单,承诺剩余的8万余元水电劳务费在9月1日前结清。 可孟师傅等人9月1日并没有收到工钱,此后对方又先后两次给他们出了两份结算量单,可每一次都会比上一次少几千元。 干活期间,对方称打款后要开发票,孟师傅等人就找了个朋友代开发票,结果第三次结算量单中,朋友的公司成了分包方。 也就是说,孟师傅及朋友们原本和建筑公司建立了劳务合同,现在孟师傅的朋友却变成了工程承包方,孟师傅等人和建筑公司没关系了,要钱得找朋友的公司。 活都干了,当初双方也确认了,对方现在却不想给钱,这不是欺负人吗?孟师傅一怒之下将他和朋友讨薪的事在网上进行了曝光。 当地劳动监察发现后介入了进来,孟师傅的其他4个朋友的5万多元工钱终于要回来了,可孟师傅的3万多元对方却拒不支付。 原来,对方称孟师傅的朋友是包工头,剩下的钱是工程款,要等项目结束后再结算,孟师傅要工资,也应该找朋友结算。 更让孟师傅不能接受的是,对方称孟师傅曝光一事侵犯他们的名誉权,起诉孟师傅索赔7万余元。 一、孟师傅曝光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判断孟师傅曝光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关键在于他是否存在侮辱、诽谤等侵害对方名誉权的行为。 孟师傅在网上曝光的内容是自己和朋友讨薪的真实经历,包括工程完工后对方未按约定支付工钱、多次变更结算量单等情况。 这些内容均为客观事实,并非虚构或歪曲,孟师傅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使公司支付拖欠的工钱,并非故意诋毁对方名誉。 孟师傅的曝光行为虽然对公司的社会评价产生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是基于对方自身拖欠工资的不当行为所导致的。所以,孟师傅曝光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二、孟师傅和建筑公司是否构成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2024年10月,建筑公司负责人让孟师傅再叫几个朋友,将整个工程的水电安装工作交给他们,双方约定了结算方式。 这表明双方就劳务内容、报酬支付方式等核心事项达成了一致,形成了口头劳务合同。 从去年10月底开工至今年五月中旬,孟师傅等人按照约定完成了水电安装工程,期间还完成了公司交付的其他工作。 孟师傅等人付出了劳动,为对方创造了价值,这是劳务关系存在的重要体现。 在干活期间,对方陆续支付了孟师傅等人工钱13万余元,这进一步证明了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对方认可孟师傅等人的劳动成果并支付了相应报酬。 三、该公司是否属于拖欠工资? 本案中,工程结束后,孟师傅和朋友多次催促,可对方未按时支付工钱,反而先后两次变更结算量单,对方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双方的约定。 并且,对方称剩余的3万多元是工程款,要等项目结束后再结算,但如前文所述,孟师傅与公司之间构成劳务关系,公司不能以这种不合理的理由拒绝支付孟师傅的工钱。 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约束,一般依据《民法典》处理。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方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报酬,拖欠工资违反了合同约定,侵害了劳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孟师傅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拖欠自己的3万多元工资。

评论列表

用户97xxx40
用户97xxx40 1
2025-11-12 12:23
老赖也有名誉?奇了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