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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箱|赠房后遭女儿转卖,老人如何保留居住权?

咨询者:赵大娘

我今年83岁,和女儿苏某相依为命,名下只有一套住宅。为了让女儿能安心照料我的晚年,2022年,与她签订了承诺书,自愿把房子无偿赠与,但特意明确约定“保留有生之年在该房屋内的永久性居住权”,女儿当场承诺会履行赡养义务。随后,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但没办理居住权登记。最近,偶然发现女儿竟然通过中介挂牌出售这套房子,我接受不了,多次与她沟通未果,我该怎么办?

答复: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席铭瑄

首先,案例中的承诺书兼具赠与合同与居住权约定属性。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赵大娘与女儿苏某签订的承诺书中,无偿赠与房屋、保留有生之年在该房屋内的永久性居住权的约定符合赠与合同的核心特征,合法有效。同时,保留“永久性居住权”的约定,虽未办理登记,但不影响合同层面的权利义务设立,苏某作为受赠人应受该约定约束。

其次,苏某挂牌出售房屋的行为违背了赠与合同的约定,构成根本违约,并且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例中,赠与房屋的核心目的是换取赡养照料,并保障自身晚年居住权益,苏某出售房屋的行为直接导致赵大娘“永久性居住”的约定无法实现。同时,也违背了其承担赡养义务的承诺,属于严重违约。

最后,居住权未登记不影响撤销权行使。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但未登记仅导致居住权未设立物权效力,不否定赠与合同中关于居住权约定的合同效力。苏某明知赵大娘享有居住权利仍出售房屋,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损害了赵大娘核心权益,符合赠与撤销的法定条件。

综上,苏某的行为已构成法定撤销事由,赵大娘可以要求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记者李晓琳太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