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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港区某新材料公司建设项目 未经审查擅自重大变更被行政处罚

转自:南湖晚报

□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月24日,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材料公司”)一个正在试生产阶段的建设项目中,某型号生产装置的数量与原设施设计不符。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进行询问取证,后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查,新材料公司上述建设项目在2021年7月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后便展开详细设计,后发现之前设计中由于未充分考虑设备之间的匹配性问题,导致产能无法达到设计要求。为解决该问题,新材料公司决定新增1台同类型生产设备,考虑到新增设备与原设备规格参数相同,工艺无变化,项目整体产能也未超设计指标,因此仅在公司内部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后,在未报经原批准部门审查的情况下开始施工建设并投入试生产。

三、行政处罚情况

新材料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2025年5月19日,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对新材料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本案中,新材料公司的建设项目在取得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后,擅自实施重大安全设施变更且未依法履行审查程序的典型违法行为,暴露出企业在变更管理上的制度缺失和合规意识淡薄。

在化工、金属熔融等高风险生产工艺中,核心生产设备变更涉及系统安全冗余性和结构性风险,企业未按规定备案和审查,反映出其对安全生产合规性的重视不足,以及对全生命周期变更管理责任的严重弱化。本案的查处,不仅是对单一违法行为的纠正,更是对“变更即风险、变更须受控”安全管理原则的重申。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域,2024年12月嘉兴市应急管理局出台了《嘉兴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设施变更管理规定》,更凸显加强变更分类管理和“就高不就低”原则的重要性。

高风险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变更安全管理,坚决杜绝以技术理由规避法定程序,切实将本质安全落实到每一个设计细节和管理环节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