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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殡葬管理办法》对有关天葬的规定:第十七条 天葬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天葬习俗,

《拉萨市殡葬管理办法》对有关天葬的规定:第十七条 天葬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天葬习俗,遵守职业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处理无名无主遗体;(二)侮辱遗体;(三)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或者收受财物。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惊扰、杀伤秃鹫;(二)阻扰天葬活动正常进行;(三)散布有关天葬活动不当言论;(四)将天葬场所和天葬活动作为旅游资源招揽游客;(五)对天葬活动进行围观、拍照、摄像等;(六)在媒体上刊登、播放、转载与天葬活动有关的文字、图片、视频等。第十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模、地理环境等状况,科学合理划定天葬场所保护区域,并设置保护标志。天葬场所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采石、取土、采砂、开矿或者射击、爆破、鸣号、无人机操作等;(二)存储、堆放和焚烧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物品等;(三)修建与天葬无关的设施;(四)其他影响天葬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