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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顾女士拿着两张28年前,在建设银行的定期存款单,去取钱,却被告知存单时间太

上海,顾女士拿着两张28年前,在建设银行的定期存款单,去取钱,却被告知存单时间太长了,需要后台核对信息才可以取款,顾女士配合等待,可三个月过去了,还是没有任何消息,银行称每天都在查,就是没结果,顾女士无奈,只能走投诉流程! 这事,还得从一九九七年说起,当年八月十一日和九月九日,顾女士在建设银行上海某支行,存了两笔三年期的住房储蓄,每张存单3000元,还约定到期自动续存。 当时也没多想,就想着存点钱,以后说不定有用。 2025年6月,顾女士想着这两笔钱存了这么多年,利息应该不少了,便拿着存单去建行某支行取钱。 由于银行处理拖延,顾女士刚到银行门口便被工作人员以存单时间久远、电脑中无相关信息为由,告知需回去等待通知。 尽管顾女士心中焦急,但仍遵循银行的要求,配合等待。 可这一等就是三个月,顾女士左等右等,始终没等到银行的消息。 她实在忍不住,就打电话去问,银行还是说在查,但就是没结果,顾女士觉得银行这是在拖延时间,于是就走上了投诉流程。 投诉之后,银行的态度稍微好了一些,每天都会给顾女士打电话,说还在查,还派人去了奉贤、厦门等地找,可就是找不到存根。 顾女士也急,她实在不明白,自己的钱,怎么就取不出来了呢? 原来,问题出在顾女士的姓名上,她名字里有个王字旁的珮字,当年银行系统里没有这个字,存单上就打了单人旁的佩字,然后再手动修改敲章。 顾女士怀疑,可能就是这个问题导致银行找不到存根,可让她奇怪的是,同年的其他存单以及2004年的存单,同样的情况却能兑现,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银行也是被顾女士问的一头雾水,他们成立了多部门的工作小组,专门来处理这件事,可就是找不到存根。 银行解释说,系统多次升级,不知道什么时候出了问题,得内部排除各种可能之后,顾女士才能拿到钱。 顾女士认为银行的推托行为欠妥,她多年存储的资金因银行的问题而无法取出。 她迫不及待地要从银行那得到一个明确的答复:到底什么时候才能将这个纠纷给彻底地解决了。 银行因此面临巨大压力,他们深知需为储户权益提供万无一失的保障,但目前难以应对当前状况。 建行上海分行,都已经派了专人去调原始凭证,可因为工作量大,说还需要一些时间,会尽快解决问题,让顾女士早日拿到存款和利息。 然而,随着银行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其也面临诸多挑战,如在系统升级换代过程中,因对旧系统过度改造,导致大量老数据丢失或损坏,使得后期数据恢复变得极为困难。 但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就是,银行既然已经收到储户的钱就理应对相关的信息保管的更好,然而就是因为系统的疏漏就把全部的损失都推给了无辜的储户。 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顾女士将钱存入银行,银行收取了钱并出具了存单,双方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银行作为保管人,有义务妥善保管顾女士的存款信息。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银行以系统升级找不到信息为由拖延支付本金和利息,违反了为存款人保密以及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以法律认定分析,银行在系统升级过程中,如果没有做好数据的备份和保管工作,导致顾女士的存款信息丢失,那么银行就存在过错。 银行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尽快为顾女士办理取款手续,支付本金和利息。 如果银行能够证明自己在系统升级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合理的保管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信息丢失,那么银行可能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银行系统升级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银行是否应因此免责? 但更为可贵的是,银行应在系统的升级前就对可能产生的风险做出充分的预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其加以防范。 如果银行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导致信息丢失,就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责任。 如果银行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应尽快为顾女士办理取款手续,支付本金和利息。 如顾女士能证明存在其他实际损失并提供证据,银行也需赔偿相应损失。 信源:2025-11-11 08:29·环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