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靳某与男友相恋5年,原本定于今年8月结婚,谁知4月份,靳某发现男朋友脖子上有个草莓印,后又发现他经常在KTV找陪唱和公主,还和人聊天调情。靳某和男友签订一份忠诚协议,并选择了原谅,谁知仅仅过去半个月,男友老毛病又犯了。靳某提出分手,男友起诉靳某,要求她返还彩礼21.5万余元。 2020年,靳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小伙小潘,不到一个月,二人确定了恋爱关系。 恋爱一年多后,两个人闹起了分手,在拉扯了六七个月后,两人又复合了。 2024年2月份,靳某和小潘已经恋爱了三年半了,二人决定订婚,并在装修好的婚房里开始同居,8月两人举办了订婚仪式。 订婚时,小潘给了靳某定亲礼17000元,彩礼188000元,送好礼10001元,以及价值51813元的五金,一对订婚金戒指中,男戒价值2210.94元,归小潘使用。 原本靳某和小潘准备在2025年的8月24日结婚,可今年4月1日,靳某发现小潘脖子上有一个草莓印。 小潘说是自己抓的,可靳某产生了怀疑,随后,她果然发现,小潘竟然经常去找陪唱和公主。 靳某无法接受小潘劈腿要分手,小潘的两个姐姐多次上门求情,小潘也再三保证绝不再犯,靳某心软了,决定再给小潘一次机会。 于是,靳某和小潘签了一份婚前协议和忠诚协议,协议中约定,双方承诺婚后对另一方保持忠诚,如果一方和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或者同居等行为,违约方放弃名下所有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还要支付另一方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签完协议后,靳某原本以为小潘会老实了,谁知仅仅过去半个月,她就发现小潘和之前的出轨对象仍在联系,二人非常亲昵熟悉,还相互调情,小潘还轻佻地问对方,想好怎么勾引他了没。 靳某气得肺都炸了,说什么都要和小潘分手。 双方因彩礼退还金额没谈拢,小潘起诉了昔日的爱人,要求靳某退回21.5万余元彩礼。 那么,本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分析?靳某是否应该返还彩礼?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靳某与小潘虽举行了订婚仪式,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小潘请求返还彩礼有法律基础。 但是庭审时,靳某提供了双方签署的忠诚协议和婚前协议,以及小潘和第三者之间的聊天记录,日常生活中的购物记录等,称他们之间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同居关系,且小潘出轨在先,彩礼不应该返还。 小潘则认为,订婚后,靳某大部分时间和父母同住,只是偶尔去新房里和自己居住,同居时间并不长。 靳某和小潘是否属于共同生活,成了返还彩礼的重要因素。 稳定的共同生活通常意味着双方在较长时间内相互扶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共同参与家庭事务等。 结合靳某提供的聊天记录,仅能证实双方曾在一起居住,但并未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 靳某发现小潘不忠后,双方签订忠诚协议和婚前协议,可小潘仍与出轨对象联系、相互调情。 综合靳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小潘存在与其他女性不当交往,聊天内容超出一般朋友关系。 这种行为对于准备步入婚姻殿堂、与小潘共同筹划美好未来生活的靳某造成了一定伤害,小潘对于双方未能如期登记结婚存在过错。 小潘的过错行为违反了基本的道德准则和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破坏了双方的信任基础,导致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法继续。 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确定彩礼返还额度时,应适当考虑小潘的过错。 靳某在这段关系中遭受了精神上的伤害,并且为筹备婚礼也可能付出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如果要求靳某全额返还彩礼,对于无过错方靳某而言是不公平的。 最终,考虑到小潘的过错以及双方曾有一定的共同居住经历等因素,酌定靳某向小潘返还彩礼款17万元,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