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山东泰安。一车辆发生自燃,外卖小哥从附近警务室借来灭火器灭火,不料次日,被索赔2

山东泰安。一车辆发生自燃,外卖小哥从附近警务室借来灭火器灭火,不料次日,被索赔2个新的灭火器!小哥:有点寒心!网友:“要赔也是起火车主赔,因为起火车是受益方,外卖小哥是施救方!” 事情发生在泰安一个商场附近,那天挺平常的,突然有辆私家车冒起了浓烟,没一会儿就燃起了明火,正好有个外卖小哥路过,眼瞅着火势要扩大,旁边就是警务室,他没多想赶紧冲进去借了两个灭火器。 对着着火的车一顿喷射,总算把火给控制住了,没让火势蔓延到周围的车辆和人群,当时火一灭,小哥看了眼订单都快超时了,没顾上多停留,跟警务室打了个招呼就匆匆骑车送外卖去了,他心里想着救人救急是应该的,借灭火器灭火也是情理之中,压根没琢磨后续会有啥麻烦。 可谁能想到,第二天小哥竟然接到了警务室的电话,对方说他用了两个灭火器,属于消耗品得赔偿两个全新的,算下来要几百块钱。 这钱对别人来说可能不算啥,但对外卖小哥来说,差不多是两天起早贪黑跑单的收入了,小哥当时就懵了,自己明明是好心救火没要任何回报,怎么到头来还要倒贴钱?他心里又委屈又寒心,感觉自己的善意被泼了一盆冷水。 这事很快被传到了网上,一下子就引发了网友的热烈讨论,几乎一边倒地替小哥抱不平,大家都说小哥是见义勇为,凭啥要他赔灭火器?“要赔也该是被救的车主赔啊!” 网友们的理由很实在,车主是这次救火的直接受益人,要是没有小哥及时出手,他的车可能早就烧得不成样子了,损失远比两个灭火器大得多,而小哥作为施救者出于好心帮忙,没功劳也有苦劳,让他承担损耗费用实在说不过去。 也有少数人觉得警务室的灭火器是公共财物,用坏了确实需要补充,不然下次遇到紧急情况就没工具可用了,但这种说法很快就被反驳了,公共消防设施本来就是为了应急用的,紧急情况下取用是天经地义,总不能因为怕损耗,就看着火蔓延吧? 而且警务室作为公共服务场所,更应该鼓励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而不是反过来让施救者买单,大家争议的核心,其实是怕这种 “善举要付出代价” 的情况,会让以后没人敢轻易伸出援手。 好在没过多久泰安当地的派出所介入了这件事,经过调查警方依据《民法典》给出了明确说法,小哥的行为属于 “无因管理”,也就是说他没有法定的义务去救火,但主动为了避免车主的损失而采取了行动,这种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而灭火用掉的两个灭火器,属于为了避免更大损失产生的 “必要费用”,这笔钱不该由小哥承担,而是应该由受益方也就是车主来支付。 法律的界定一下子把事情理顺了,小哥不用自己赔钱了,心里的委屈也总算平复了,但这事并没有就此结束,它也给泰安当地提了个醒,基层在执行规则的时候不能只盯着 “财物损耗”,忽略了应急物资的本质和善意的价值。 其实消防法规里早就明确了,公众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使用周边的消防设施,可警务室的工作人员当时可能没意识到这一点,才会提出让小哥赔偿的要求。 还有网友疑问,当时火情发生时,警务室的工作人员为啥没第一时间行动,反而要靠路过的外卖小哥出手?这也暴露出基层在应急处置和业务培训上可能存在一些盲区。 泰安这次的处理挺给力,既用法律给了小哥一个公道,又及时完善了规则,让应急物资回归了它本来的用途。 希望以后不管是在泰安,还是在别的地方,遇到类似的情况,都能有清晰的规则和温暖的态度,让善意不用小心翼翼,让见义勇为的人能放心前行,毕竟只有当好人有好报、善意不被辜负的时候,社会上的互助和信任才能一直传递下去。 (信息来源:大河报——山东一外卖小哥见义勇为救火,次日被索赔新灭火器,当地最新回应:已无需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