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4个小伙没有固定收入又好吃懒做,于是决定杀人越货,四人搭载了一辆出租车,待行驶到无人处,四人将司机杀害并抛尸于一个地瓜窖里。25年过去,民警一直没有放弃追寻真相,10月18日,最后一名嫌疑人终于落网。 九几年时,家住莒南县的樊某买了一辆车跑起了出租,那个时候,能买得起车的都是家底比较殷实的,樊某没有想到,因为这辆车他会丢了性命。 2000年9月15日晚,樊某开着车在石莲子镇某村国道附近,被四名小伙拦下了,四人看起来年龄都不大,说要租用樊某的车。 樊某一听这是个大生意,没有任何防备就答应了。 谁知,车子行驶到无人处,四人突然发难,将樊某杀害了,随后四人找了个红薯窖,将樊某扔了进去,开着车一路往青岛而去。 在此过程中,四人一路走一路抢劫,两天后车子行驶到胶南某地时,因为惊慌失措操作失误,车子侧翻在了路边的沟里。 四人担心杀人的事暴露,于是决定出去避避风头。四人一起到东北一个煤矿挖了一个月的煤,觉得事情已经平息下来了,这才返回莒南县。 回去后,四人基本再无联系,且各自有了自己的生活。 樊某被杀后,家里经济急转直下,家属一直没有放弃追寻真相,当地民警也从来没有忘记过这件案子。 今年,当地将樊某案作为主要侦破目标,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开展破案攻坚,终于,民警们发现吴安某存在重大作案嫌疑,并成功将他抓获。 随后,民警顺藤摸瓜,将其他三人李某、文某和吴太某抓获。 据四人交代,当年作案时,他们年纪最大的才21岁,最小的才19岁。 四人好吃懒做,整日无所事事,属于社会闲散人员,每天聚在一起吃喝玩乐。可是,吃喝是要花钱的,四人没有收入,就打起了杀人越货的主意。 案发当天中午,四人酒后一起准备了作案工具,当天晚上流窜到了石莲子镇国道旁,好巧不巧遇到了樊某。 目前,四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已经被刑事拘留。 有人说,四人为了谋财杀人,应该以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论。那么,吴安某等四人到底犯了什么罪? 1、四人构成抢劫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或直接夺取财物。 本案中,四人事先就有杀人越货的想法,拦下樊某的出租车后,将樊某杀害开走车辆。 从行为过程来看,四人的目的是通过杀害樊某来获取出租车,其行为符合抢劫罪中使用暴力劫取财物的特征,属于典型的以暴力手段实现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 2、四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四人实施了杀害樊某的行为,但判断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关键在于其杀人的目的。 如果杀人是为了实现其他犯罪目的,如抢劫财物,那么这种杀人行为可能被包含在其他犯罪行为之中。 这起案件里,四人杀害樊某是为了劫取出租车,杀人是抢劫行为的一个手段,并非单纯为了剥夺樊某的生命而杀人。 因此,仅就杀害樊某这一行为而言,不能单独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本案中,四人杀害樊某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且在后续又多次实施抢劫行为,符合“多次抢劫”的特征。 因此,对于他们的抢劫犯罪行为,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