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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例:被告镇政府没有给原告下发任何拆迁通知,就对其养殖场进行了非法拆除

【行政诉讼判例:被告镇政府没有给原告下发任何拆迁通知,就对其养殖场进行了非法拆除】   【经审理查明】原告程某某系某镇某村村民,1998年承包了本村集体耕地6亩,承包期由1998年10月1日起至2028年9月30日止,后原告在承包地上筹建了家庭养殖场。2020年3月,因原告的上述承包地属于某集体土地征收范围,被告某开发区某镇人民政府对地上建筑物进行了拆除。 【原告程某某诉称】原告系某镇某村村民,1999年承包了本村土地6亩,2013年在承包地上筹建了家庭养殖场。2020年8月9日原告从到B市看病回来后发现养殖场已经一片荒芜,所有财物都已毁坏。 原告向公安局报案后,经查,被告在没有给原告下发任何拆迁通知的情况下就让第三人对原告的养殖场进行了非法拆除,对原告没有任何补偿和说明,故诉至法院,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某开发区某镇人民政府拆除原告位于某镇某村承包地上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原告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是本案适格原告;某镇村委会证明,证明被拆除建筑物及承包地归原告所有;拆除后的照片及视频;报警记录,不予立案通知书。 【被告某开发区某镇人民政府辩称】2020年3月27日到3月30日我镇实施了对于原告承包耕地上的建筑的拆除行为,因原告的承包地属于某集体土地征收的范围,所以我镇对其土地及地上房屋进行了拆除。   【第三人某城市房屋拆迁公司述称】被告的征收程序是否合法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各方提交的证据综合认定。对原告的补偿利益,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第三人愿意补偿,超出依据的补偿金额,第三人无法满足。 【庭审意见】本案被告某开发区某镇人民政府对原告程某某承包地地上建筑物进行了拆除,但未提供作出上述行政行为的证据,作为负有举证责任的行政机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判决】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开发区某镇人民政府拆除原告位于某镇某村承包地上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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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58
用户10xxx58 3
2025-11-09 04:19
违了就违了,拆了就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