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友近日在社交平台吐槽称,某电商平台“双11”预售的羽绒服尾款金额悄然上涨,最终不得不选择退款重拍。这种情况并非个例。一些消费者反映,支付定金后遭遇尾款上涨、预售比现货更贵的怪象。“双11”将至,各种购物软件充斥着“全年最优惠”之类的宣传,然而部分商家或抬高价格牟利,或在尾款支付环节涨价,各种价格乱象让消费者蒙圈。那么,消费者的权益该如何维护呢?日前,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唐昊/漫画
乱象一
各种“玩法”叠加
优惠令人眼花
红包、消费券、VIP专享、官方立减、店铺优惠、限时补贴、品类补贴、超级补贴、淘金币加抵、主播折扣券、惊喜购物券、叠加店铺红包……“双11”即将到来,各大购物平台纷纷推出各种价格优惠机制,即便是资深“剁手人”也不免眼花缭乱。
一消费者晒图显示:某款预售商品页面标注着“付定金50元+领75元券+尾款335元”,预售超级爆款区域显示“券后266元,优惠前460元,定金红包抵5元”,右下角添加购物车区域显示“定金45元”。在该商品的评论区,一些消费者晒出的实付款从279元到330元不等,有人不禁发帖询问网店,这款预售商品到底是多少钱?
“双11”期间,平台叠加各种“玩法”,让优惠机制变得非常复杂。实际上,预售商品需明码标价,预售页面应标明真实的尾款金额。尾款和预售券后价并非同一概念,有些商家在宣传商品时会将加入会员、使用红包、充值购物金、消费券抵扣、满减凑单后才能达成的“预估极致到手价”作为低价亮点,此价格一般低于正常尾款加上定金的总价,若商家未将尾款、预售券后价在预售商品宣传页面作出明确说明,容易引发消费者误解。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在预售阶段明确获知该预售商品的正常尾款金额,如商家要以在极致凑单后产生的“预售券后价”来吸引消费者购买,应明确说明该券后价应满足的条件,区分该价格与实际尾款,避免引发消费者混淆。
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商品要明码标价。这要求商家在预售商品时对商品的预售价格明码标价,包括定金价格、领券等优惠金额和最后的尾款金额,保护消费者价格知情权。消费者对商品价格有疑惑,有权要求商家作出解释并明码标价。
乱象二
尾款悄悄涨价,消费者遭“背刺”
有网友吐槽:原本准备购买一款预售的面膜,支付50元定金后显示尾款为248.89元,后来发现尾款竟变成了282.1元。被变动的尾款绕晕了的消费者不在少数。还有网友晒图表示,自己准备购买的粉饼,原本页面显示券后为340.43元,到了支付时就变成了378.16元。
“双11”期间,商家以“预售”“定金”“红包”等形式吸引消费者,其宣传的优惠预售价若构成了对消费者的价格承诺,在消费者支付定金后,双方便形成了合同关系。商家在消费者支付尾款阶段如单方面涨价,属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其价格承诺,构成违约。若该行为也符合价格欺诈的构成要件,属于利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约定或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商家不应单方面提高尾款金额。消费者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要求商家按原约定价格收取尾款,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
那么,商家在尾款支付环节涨价,是否构成违约呢?如果消费者未按时支付尾款,属于单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无权要求商家返还定金(付尾款后若退款则定金可退)。如果商家取消或调整所承诺的预售优惠,导致尾款金额上涨,单方面变更价格,属于商家违约,消费者可要求商家退还定金并补偿与定金同等金额的价款(双倍返还定金)。若商家在预售期间先以明确的低价尾款吸引消费者支付定金,后在支付尾款阶段擅自提价,属于价格欺诈行为,违反了我国《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可要求商家增加赔偿金额,退一赔三。
一般来说,尾款通道开启后平台当日发放的限时补贴,由于是在商品预售期结束后发放的,不会影响消费者在订立预售合同时的意愿和对尾款的预期,因未及时领取或使用限时优惠导致尾款上涨,不属于尾款涨价。消费者在尾款通道开启当日领取限时优惠后,应注意在有效期内使用。
乱象三
付了定金的预售商品,比买现货还贵
消费者杨女士在某电商平台店铺内购买了一款电器,经过各种补贴优惠后竟然比平时还贵了600元。对这种“负优惠”深有体会的消费者反映,付定金购买的预售商品,付完尾款时发现还不如直接买现货便宜。
消费者选择付定金提前锁定预售商品是为获得最优惠的价格或者避免缺货,若消费者在经历付定金、等待预售期结束、最终支付尾款的过程后,所付尾款加上定金比现货更贵,便失去了购买预售商品的意义。若预售商品价格是在涨价的基础上进行促销,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七条,即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规定,对商家“先涨后促”“明降暗涨”的价格欺诈行为进行查处,如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消费者可要求商家解除合同,退还定金,或按照价格保护的约定退还差价。
□专家
商家须明码标价
平台应压实责任
专家表示,“双11”购物中,消费者有公平交易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有权要求商家依约履行合同。商家违约,可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构成价格欺诈的,可要求商家增加赔偿金额,退一赔三。除特殊商品外,网购商品不满意还有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商家须明码标价,明确区分尾款和预售券后价并提示消费者,按照约定价格结算尾款,以其承诺的优惠提供商品,明确提示限时优惠的时间,按约定发货,保证质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压实平台责任,畅通投诉渠道,及时打击尾款涨价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证公平交易。
□观点
少点套路多点真诚
一年一度的“双11”购物节再度提前鸣锣开场。在直播间火热的表象之下,虚假宣传、售卖假货、售后缺失、低价诱导等乱象频发,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也加剧了市场信任危机,扰乱正常交易秩序。这既与监管滞后有关,也反映出平台责任缺失和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虽说“买家没有卖家精”,但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是有记忆的,那些公开呈现的价格也是有记忆的,商家再想像过往那样搞一些小动作,蒙蔽消费者,已经很难实现。如果还抱着欺瞒之心“冲双11”,那就不是“卖家精”了,而是在犯傻。
做生意确实不易,想挣钱也是合理诉求,但这并不能以忽悠消费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代价,否则必然进一步消耗“双11”的信誉度,甚至以“双11”的品牌效益荡然无存而告终。
这几年,“双11”热度锐减的情形越来越明显。数据显示,“双11”搜索量在2017年达到峰值后逐年下降。2023年可以称为一个“冰点”,峰值搜索量较2022年同期下降了60%。2022年和2021年“双11”期间,“遇冷”就已经是一个关键词。
但“双11”可以继续搞下去,前提是商家应重新认识到“真诚才是必杀技”的内涵,坚持透明化、规范化操作,摒弃“杀鸡取卵”式操作手法,以此挽回人心。唯有诚信经营、质量为本,才能赢得消费者的长久信赖。当然,要避免乱象发生,仅靠消费者提高警惕远远不够,还需多方协同,从监管、平台、消费者等层面构建长效机制。只有形成合力,才能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双十一”才能真正成为消费者与商家共赢的节日,而非乱象频发的“收割场”。
(北京日报、九派新闻、央视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