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05执3131号
我院受理的请执行人赵伟明与被执行人朱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朱炎华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朱炎华的财产线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朱炎华,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龙泉第七村东坑77号。
执行依据:(2023)粤0705民初950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金额:82510元。
悬赏金额:凡提供本院尚未掌握,且真实有效的线索,促使本案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本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10%支付赏金。
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有关情况,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按提供线索的顺序登记。
联系人: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同庆路8号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