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被占拿不到赔偿,
胜诉人急盼权益;
秋收在即遇执行,
被执行人恐颗粒无收。
如何使“两难”变“两全”?
考验法院的既是“情与理”的权衡协调
又是“刚与柔”的执行智慧!
“太感谢法官了,既拿到了赔偿款,又没耽误对方秋收,真是帮了大忙!”申请执行人赵成(化名)拿着刚收到的19520元执行款,向法院执行法官连连道谢。这起因土地承包收益引发的执行案件,在秋收关键节点得到妥善化解,既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农民秋收生产有序推进。
被执行人赵东林(化名)是申请执行人赵成承包合伙人的子女,赵东林父亲去世后,其名下的6.65亩承包田理应由原合伙人赵成继续承包,但耕地一直被其子赵东林长期占用,并发包给其他人耕种。赵成索要无果后,诉至桦川法院请求索赔经济损失。桦川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于2024年10月29日判决赵东林十日内赔偿赵成四年损失19520元。然而,判决生效后,赵东林迟迟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转眼一年过去,眼看2025年秋收临近,赵成急需资金筹备农资,遂向桦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涉农案件无小事,秋收生产系民生!”桦川法院执行局收到执行申请后,迅速启动涉农执行“快速通道”,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赵东林送达执行文书,并通过线上线下联动查控,依法冻结其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然而,面对赵东林以正值秋收节点,账户资金需用于秋收农资采购以及收割机雇佣为由提出的延期执行申请,以及赵成急需执行款保障生产生活的诉求,执行法官秉持“小标的大民生”理念,拒绝“一刀切”强制执行,开展双向温情调解。
法官一方面向赵东林耐心释法明理,明确申请执行人6.65亩“饭碗田”的四年损失理应依法赔付,及时兑现胜诉人权益才能保障其顺利筹备秋收;另一方面向赵成充分说明秋收对农民的重要性,解释兼顾权益与生产的执行思路,同时倾听其秋收资金需求。最终,在法官的积极协调下,双方达成共识,赵东林当场筹措执行款全额付清,案件高效执结。
桦川法院执行局以“快执”兑现胜诉权益,又以“温情”护航秋收生产,用善意文明的执行举措筑牢司法保障屏障,切实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彰显了司法为民、服务三农的责任担当。
[法官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是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的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户主体是农户,不是农户中的某个成员。承包耕地的农户中某一个或几个成员死亡,其他成员还存在,不发生继承问题,由农户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三审:张永新
二审:程铭
一审:李维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