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熠博通讯员朱小旭刘浩然)重组的家庭一旦破裂,继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往往比亲生子女的更为复杂。法律对此有何规定?法院又将如何裁决?近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涉及继女抚养权的离婚纠纷案,尊重了孩子的选择和双方的意愿,在调解协议中明确李甲由其继母胡女士直接抚养。
2017年,胡女士与离异的李先生相识相恋,次年登记结婚。李先生婚前育有一女李甲(2011年10月出生)。婚后,李甲随胡女士与李先生共同生活,逐渐与继母胡女士建立起深厚感情。2020年,胡女士与李先生生育一女李乙。
然而,双方因性格差异,矛盾日益加剧。2021年,胡女士首次诉至邓州法院请求离婚,法院为给予双方修复关系的机会,未予准许。此后,两人虽未完全分开,但长期处于“半分居”状态,感情裂痕未能弥合。2024年,胡女士认为婚姻已无和好可能,再次起诉离婚。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约定李甲与李乙均由胡女士抚养,共有房屋也归胡女士所有。离婚后不久,双方出于对孩子健康成长的考虑又复婚,却因根本矛盾无法解决,关系再度破裂,胡女士又一次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李甲的抚养权归属。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本案中,胡女士与李甲之间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女关系”,这种关系并不因胡女士与李甲生父的离婚而自动解除。李甲作为胡女士的继女,自胡女士与其生父结婚后,与继母共同生活近八年,建立了稳定而深厚的情感联系。法院展开调解工作,依法征询了已具备一定表达能力的李甲的个人意愿,其明确表示希望继续跟随继母生活,不愿与继母和妹妹分离。胡女士也当庭表示,虽无血缘关系,但其多年来对李甲视如己出,愿意继续承担对李甲的抚养责任,为李甲提供健康的成长环境。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胡女士与李先生离婚;李甲、李乙均由胡女士直接抚养,李先生有探望权,具体时间、地点双方自行协商。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在于对继父母子女关系法律性质的认定,以及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并未因李先生是李甲的亲生父亲就将抚养权简单判归其所有,而是综合考量了几方面的因素。一是稳定的抚养关系:胡女士与李甲共同生活近八年,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双方已形成法律认可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二是孩子的真实意愿:李甲已年满十四周岁,具备相应认知与表达能力,其坚决跟随继母生活的意愿真实明确;三是情感依赖与成长环境:李甲与继母、妹妹之间建立了稳固的情感联结,维持现有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
在审理此类家事纠纷时,法院的首要原则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如果解除婚姻关系后,继父母愿意且有能力继续抚养继子女,而继子女也愿意随其生活,法院完全可以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稳定生活和情感需求的考量,判决或调解由继父母继续抚养。本案的裁判,正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打破了“继子女必然回归亲生父母”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