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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盯”上对门侵权了吗?法院判了……

N海都全媒体见习记者王凯诺通讯员郑芬芳

随着居家安防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居民选择在家门口安装监控设备。然而,若镜头持续对准邻居家门,则可能构成侵权。近日,福州台江法院审结一起因安装监控引起的相邻权纠纷,判决被告拆除监控设备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小王与老林两家门户相对,2023年,老林在自家大门上安装可视化门铃,摄像头正对小王家门。小王认为其日常生活隐私被侵犯,协商无果后,一纸诉状将老林告上台江法院。该案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老林的行为构成隐私权侵权,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拆除老林所安装的监控设备并删除相关数据。

本以为事情就此了结,没想到半年后,老林再次于门侧墙体安装同款设备,并采取单边垫高措施调整拍摄角度,使镜头侧对小王家正门。小王测试发现,这台设备仍能拍摄到他的入户门密码锁,甚至开门时室内的局部场景也会被记录,遂再次起诉要求老林拆除设备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诉讼过程中,小王表示可以接受老林在调整监控方向后保留监控设备。但老林仍拒绝调整角度、拆除设备并辩称,安装监控是为了保障自身安全,拍摄范围系公共区域,并主张邻里间应互负容忍义务。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住宅内部情况、家庭成员出入信息等均属于隐私,老林安装的监控设备拍摄范围已超过老林的自有领域,覆盖小王住宅门口及内部部分区域,已具备获取小王及其同住家人隐私信息、侵扰小王生活私密性与生活安宁的现实可能。

更关键的是,老林在已有生效判决确认其行为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再次实施同类行为,主观过错明显。虽然老林主张其安装监控系出于安防目的,但其完全可以通过调整镜头方向等方式合理行使权利,无需侵害小王隐私权。“邻里容忍义务”不能成为侵犯他人隐私的借口,老林再次安装监控设备的行为已超出合理界限,构成隐私权侵权。综合考虑小王在本案诉讼中产生的金钱、时间成本等,酌定老林赔偿小王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安装监控设备应注意:监控设备仅限于拍摄自家专有区域及必要公共空间,严禁对准他人门窗、阳台等私密领域。